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因小事伤人 不思悔改被严惩
发布时间:2012-08-20 10:34:33


     本网讯(通讯员 赵立华 )   家居彝良县角奎镇石垭村的邻里乡亲冯某和张某,因冯某看到张某家的羊子吃了自己地里的庄稼发生争吵,随之引发成相互殴打。在互殴的过程中,被告人冯某用打杵将张某的左手臂打伤。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九级伤残。云南省彝良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冯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彝良县法院审理以上被告人冯某故意伤害罪一案后认为:被告人冯某无视国法,用打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庭审中,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矢口否认,拒不认罪,悔罪态度较差。但对此辩解,公诉机关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对冯某的指控事实,证据之间能形成证据锁链,能证明被告人冯某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冯某触犯刑律、确知错不改,一条路走到黑的恶劣态度,本来应依法予以严惩。但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矛盾引发的犯罪,对解决邻里纠纷,依法应慎重。加之被害人张某对引发本案存在一定过错。综合本案的全部案情,决定对被告人冯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理。遂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除了具有仁慈的一面,还有其残酷严肃一面,对待刑事案件,我们一定要灵活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对于悔罪态度好,知错即该的,应该施与仁慈手段。对于傲慢无礼,不知悔改的要显示其惩罚性的严肃一面。本案中,彝良法院在平衡全案的基础上,依法作出适当的判决。是积极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一种表现。对依法惩治犯罪,保障社会安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责任编辑: 纪颖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