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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扣押事故车辆的行为是否合法
作者:黄正秋 发布时间:2012-08-20 10:27:43
[案情]
2009年9月10日,陈某驾驶自有的小汽车在某国道上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了财产损失,无人员伤亡。某县交警大队接警后,及时派员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并将陈某所驾驶的车辆拖离了现场。2009年9月15日,某县交警大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同日,某县交警大队要求陈某交纳押金2万元,否则便将事故车辆予以扣押。陈某认为,该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某县交警大队要求其交纳押金2万元没有必要也没有法律依据故拒绝交纳。某县交警大队便以陈某所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为由,扣押了该事故车辆。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 对该案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县交警大队扣押事故车辆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是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应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县交警大队扣押事故车辆是由于陈某不愿交纳押金的原因,该扣车行为不违法,应予维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交警部门只有为了收集证据的需要才能扣押事故车辆。本案中某县交警大队对交通事故已经作出了责任认定,且事故车辆购买了交强险,某县交警大队以陈某不愿交纳押金为由而扣押事故车辆没有法律依据,是滥用职权行为,应依法予以撤销。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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