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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油漆工作业摔成三级伤残雇主遭诉
发布时间:2012-08-20 10:52:44


     本网讯(通讯员 胡静)   雇主犯过错须担责,雇员生命权应保障。近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杜辉赔偿原告李光明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9.76万元。

    2008年11月份,被告杜辉在盖房子时将阳台的柱子以100元/米的价格承包给陈景及原告李光明加工、安装及油漆,油漆的材料及工具由原告及陈景提供。在油漆柱子时,陈景要求被告杜辉扎好架,但是被告没有认真负责。2008年11月27日,原告李光明站在被告扎好的架子上油漆柱子时,由于被告所扎架不牢固,导致李光明从架子上摔下并严重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认定原告的伤残程度为三级伤残。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杜辉将其房屋阳台的柱子以100元/米的价格承包给陈景及原告李光明加工、安装及油漆,材料及工具由陈景和原告提供,原、被告之间由此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虽然原、被告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但由于被告提供的架子不牢固,导致原告受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被告杜辉对原告李光明造成的伤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双方的责任,被告杜辉应承担35%的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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