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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一男子大小财物通偷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2-08-20 11:07:05


     本网讯(通讯员 徐春)   8月17日,江西九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叶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2年2月16日上午,被告人叶达乘公共汽车来到沙河街镇,趁被害人洪某家无人之机,将客厅前窗栅栏用毛巾拉开,钻入室内,将一台电脑主机、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一条白金项链,以及一枚虎年纪念金币、一张50元面值老版人民币、一枚银元盗走。经鉴定,该电脑主机、惠普笔记本电脑、白金项链、彩金项链、虎年纪念金币价值共计10481元。

    2012年3月9日上午,被告人叶达乘公共汽车来到沙河街镇,趁被害人李某家无人之机,将客厅门踹开进入室内,将一套电脑、一条彩金项链、20枚五角硬币、一枚项链吊坠盗走。经鉴定,该电脑、彩金项链价值共计3780元。

    2012年3月12日晚,九江县公安局刑侦人员在被告人叶达家中将其抓获。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其家属退清全部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家属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退清赃物,属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外新增的量刑情节,应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达归案后认罪态度好。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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