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张新景 冉玉国)
被告人王某中、王某志受托前往外村接醉酒的王某回家时,路遇同饮者张某发生口角,各击打张某一拳致其轻伤。事后赔偿被害人4.5万元,近日,被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拘役6个月,缓刑10个月。
2011年12月16日晚,王某受邀前往曹县侯集回族镇东张楼村张某某家中饮酒,席间,与被害人张某因论辈分发生争吵。作为主人的张某某在劝解过程中又与张某发生争执,同饮者见三人皆醉,便劝解并陪同张某回家。王某之妻得知丈夫醉酒后,即找本村的王某中、王某志接丈夫回家。二人驾车行至东张楼村内村委会门前时,恰遇张某等人,二人误以为是王某,在下车询问时,王某中与张某言语不和发生撕扯。张某被王某中一拳击中面部,王某志紧跟一拳,将张某打倒至路旁沟内,致使张某右眼眼睑受伤,两颗门牙被打断,后经人调解,二人共同赔偿张某4.5万元。2012年2月14日,王某中被抓获归案,4月17日,王某志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中、王某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王某中认罪态度好、王某志有自首情节,二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