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胎儿死亡谁之过 用心调解两相安
发布时间:2012-08-21 09:42:33


     本网讯(通讯员 齐静芳)   2012年8月15日,在河南濮阳县法院民一庭法官的努力下,一起无法查明胎儿死亡与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案件得以顺利调解。

    2012年3月28日,被告王某驾驶轿车行驶至濮阳县红旗路街口,与吕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原告畅某为电动车乘坐人。随后原告畅某去医院检查,得知腹中不足三个月的胎儿已停止发育,并为此支付医疗费1607.03元。2012年4月8日,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时,原告畅某与丈夫吕某刚办完结婚手续,前往商店购买家具。故原告畅某情绪激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1990元。被告保险公司对胎儿死亡是否因交通事故造成提出鉴定申请,但先后三个鉴定机构均已鉴定不好做为由不予受理。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胎儿死亡原因无法查清,判决依据不足,且无论判决结果如何,必定有一方当事人不服,会提出上诉,结果很难预料。针对本案的特殊性,濮阳县法院法官制定了摆明利害、分头调解的原则。

    对原告方进行调解时,着重让其发泄怨气,并对其表示理解和同情。同时晓之以法“因果关系无法确定,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因此最好放弃精神抚慰金”。对被告方进行调解时着重动之以情“对母亲来说孩子是最重要的,因果关系无法查清,但孩子是没有了,于情于理都应该进行赔偿”。

    最终,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畅某5300元、被告王某赔偿畅某1500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