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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商法统一的基础看待我国商法统一
作者:郭仕伟   发布时间:2012-08-21 09:17:12


    【内容摘要】  本文着重于分析商法统一的基础。写作思路为:首先引入商法统一概念,其次分析商法统一的基础,最后在此上看待我国商法统一的可行性。商法从统一到不统一,再向高层次的统一,这是历史的规律,是任何一个人也阻挡不了的时代潮流,本文写作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在于通过分析后得出商法的统一,能够促进我国现代化建设,商业的发展离不开商业的保障,人民生活提高也离不开商业的繁荣。

    【关键词】  商法;交易规则;商法全球化

    前言

    商法的统一重在交易规则的统一。本文所述商法统一的时间定位于现代商法的统一;鉴于现代市场是无边界的,商法全球统一是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而当今仍然是主权国家组成的世界,定位本国商法的统一是全球商法统一的基础。

    商法是一个不断发展、开放的、具有无限生机和活力的统一系统,而不是一个自我封闭的、僵死的、陈旧的体系。无论什么样的“理论”侵蚀、解构、破坏商法的统一,只能是短命的。

    一、商法统一的基础包括的因素

    第一,现代市场的统一性和开放性是商法统一的基础。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应当有自己赖以存在的基础。这个存在基础应当是清晰的、具体的、现实的。商法的存在和统一的基础就是市场商法就是着力于市场的市场交易规则。现代市场的统一性表现为各类市场在,有市场就需要有市场交易的规则从而降低市场效率。开放性表现为既要对国内开放不存在行政分割与封闭状态。分割一是缩小市场的规模,国内地域间是一个整体,,二是限制资源的自由流动,,也要对国外开放,把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联系起来,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竞争,按国际市场提供的价格信号配置资源,决定资本流动的走向,达到合理地配置国内资源和利用国际资源。这种现代市场的统一性和开放性,是现代商法统一的必然要求。

    第二,经济全球化掀起的新的商业革命,为商法的统一提供了动力。全球化既是一种文化现象、政治现象,也是一种经济现象。经济全球化包括生产、金融和科技三方面的全球化。企业是经济全球化的主导力量,技术的进步是经济全球化的物质基础,跨国界的计算机网络和信息高速公路的建立,使电视、电话、计算机连为一体,使整个世界变成了地球村,实现着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的有效配置。在世界范围内的这场产业结构的调整,掀起了一场新的商业革命,新的商业革命强有力地推动着商法的统一。

    第三,市场交易规则的可预测性、可计算性和透明度,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对商法统一的具体要求。“法津制度是特殊的社会规则体系。”[1]当今,世界适应新的商业革命。正在实现由“权力导向型”向“规则导向型”的转化。权力导向很难摆脱“人治”,规则导向标志着市场交易主体的市场交易行为均具有明确的界限,而对相对的市场主体来说则具有合理的预见性,而这种可预测性、可计算性和透明度,则要求商法必须是统一的。

    第四,超越国家效力,是商法统一的哲学基础。[2]在经济全球化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中,同时要求国家权力的有效配置,适应经济全球化的物质基础的要求,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基础,这就要求将原来属于国家的部分权力让渡给国际立法机构,具有这一哲学基础,才有可能产生适应经济全球化的统一市场交易规则。

    第五,WTO及其规则是商法统一的组织保证和法律依据。WTO是规范世界经济运行,引导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世界贸易组织,它所提供的货物、服务贸易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消除投资措施领域的规则,对所有成员均具有约束力,被人们称为“国际贸易法典”。全世界有140多个国家参加的WTO的性质,表明它为商法的统一提供了极为有效的组织保证。同时,WTO的规则也为商法的统一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WTO诸多具有世界经济宪法性的规定,为商法统一从“限制政府权力”等方面,从法律上提供了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规范依据。

    二、我国商法的统一的可行性

    第一,我国统一商法的主要障碍之一是观念,认识、分析、解决问题还停留在工业社会之前。令人可喜的是中央文件指出:“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这一政策措施向世人表明,在一定范围赋予了农民。交易自由的权利。这一政策也表明要跳出“三农”的眼界解决“三农”问题,从理论和实践上改变影响我国农村、农业、农民发展的耻于言商的旧观念,为在我国广大农村掀起商业革命提供了新思路。当然要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几千年“重农抑商”的观念,最根本的措施是我国商法的统一,把交易自由上升为法律,使我国的商人从法律上获得商人的权利。

    第二,商法的统一是从法制上实施“一国两制”的工程。香港、澳门先后于1997年、1999年回归祖国,待台湾回归后,我国将存在四个法域。香港受英美法系的影响,只存在商法没有民法的概念;澳门回归时颁布了《澳门商法典》;台湾没有形式商法仅有实质商法;我国正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各区域均有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在这种情况下我国要统一商法,只能从商法统一的多样性中选择具有典型性的统一法,即示范法。这方面美国统一各州市场交易规则的经验,非常值得我们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明确规定:本法的基本宗旨为“使各州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归于统一”,它的示范性集中表现为:“本法各条款的效力可以通过当事方的协议加以改变”,并且“使商业作法能够通过”“协议不断获得发展”。显然通过示范法科学地统一不同法域的市场交易规则,建立适应一国两制新的市场交易秩序,使不同法域的商人在市场交易中具有更多的可预见性、安全感,减少和避免市场交易的法律纠纷,让其置于稳定的法律秩序中,促进相互之间的市场交易更加紧密,推进不同法域的经济繁荣,从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第三,商法的统一有利于维护我国国家主权。根据WTO关于“各成员国都应保证其法律,规章与行政程序符合”其规则的要求,我国正在废除和修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多达890多件。这种通过废除和修改使自己国家的法规适应WTO的要求,是一种不如通过统一国内商法使之与国际市场交易规则衔接,更能维护国家主权的举措。对我国来说,商法统一虽然具有多层性,但一国商法的统一仍然是商法统一的基础,我国除了积极参与商法全球统一和地区统一的各项工作,在其中发挥我国应有的作用,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外,功夫应当下在本国商法统一的基础工作之上。因为一部与国际规则衔接的本国统一商法,它体现了法律稳定性、神圣性的尊严,更有利于依据国内法积极主动地维护本国的主权和利益。

    第四,只有在我国实现商法统一,才能落实“完善市场交易法律制度”。[3]市场经济的本质在于市场交易自由,为了保证商人能自愿让渡商品占有对方的商品,为了让商人的交易自由有效,为了让商人“不是去做不理性、愚蠢、错误之事的自由”,[4]都要承认某些限制和相应的控制,都必须要遵循一定的规则,最直接、最有效的规则,就是商法所提供的完整的市场交易的规则。因此,完善市场交易法律制度最基本、最重要的衡量标准,就是在我国是否制定了我国统一的商法。

    第五,要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重点,要把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作为立法基础,商法的统一定为其要义。作为商法统一的典型形式的示范法,要求准确地体现市场交易客观规律,对立法的科学性要求极为严格,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商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在市场交易领域内维护我国宪法关于人权的规定。

    这样的立法只能产生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而不可能是几个“法学家”闭门造车的产物。这样的商法,必然是为商人服务,导向商人的交易行为符合交易客观规律的良法。因此,在我国实现商法的统一,就是具体“坚持立法为民,以人为本”。[5]因此,我们需要从商业革命的视角深入理解我国的改革开放,这样才能使我国经济从工业经济从容地跨入新经济。因为“新经济即知识经济最新的经济社会形态,虚拟经济是新的经济活动模式,网络经济是新的经济运行方式”。[6]只有这种新经济才能真正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结语

    商业革命有助于造就商法,商法也有助于造就商业革命。商法从统一到不统一,再向高层次的统一,这是历史的规律,是任何一个人也阻挡不了的时代潮流。

[注释]

[1]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376.

[2]徐学鹿.商法总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46.

[3]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Z].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33.

[4]柏林.自由四论[M].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6.263.

[5]吴邦国.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N].人民日报.

[参考文献]

[1]孙璐.WTO规则:国际经济领域的世界性宪法[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

[2]曾涛.论示范法的理论基础及其在中国的运用[J].法商研究,2002.

[3]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330.

[4][德]罗伯特.霍恩.百年民法典[A].民商法纵论[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5]李世安.李约瑟对中国文明的早期认识[N].光明日报,2003204208.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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