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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法院推进民事审判“小额速裁”工作
发布时间:2012-08-21 10:47:16
本网讯(通讯员 刘剑松)
在民事案件中开展“小额速裁”,大大缩短了诉讼时间,简化了诉讼程序,节约了群众的诉讼成本和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能够达到‘速立、速送、速调、速审、速判、速结’的效果。近日,云南大姚县人民法院组织干警学习全省法院民事案件小额速裁推进会及楚雄州法院民事案件小额速裁推进会的会议精神,制定了推行“小额速裁”工作方案,成立了小额速裁庭,全面推进小额速裁工作。
领导重视,组织保障。大姚法院党组多次召开会议,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结合大姚县民事案件的实际,研究小额速裁推进的可行措施。及时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为副组长,立案庭、民事审判庭室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小额速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小额速裁工作的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并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确保小额速裁工作立案与送达相结合,送达与庭前调解相结合,调解与判决相结合,促进了工作的有效衔接。 健全制度,助推工作开展。建立健全小额速裁工作方案,确保小额速裁工作开展有章可循。一是明确机构。速裁适用审查和速裁异议审查由立案庭负责,并积极引导当事人在立案时选择小额速裁程序。抽调民事审判工作经验丰富的法官三人成立小额速裁庭,民事庭的人员为速裁庭成员,负责小额速裁案件的审理。二是明确速裁适用对象。小额速裁的适用对象从其受案标的的金额及种类上进行确定。标的金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给付之诉案件。种类包括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合同纠纷、身份关系清楚的赡养或抚养纠纷、责任明确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追索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件及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其他给付之诉的案件。三是明确工作原则。适用小额速裁应遵循繁简分流原则;自愿合法原则;灵活、快捷、高效、便民原则。 程序清楚,力求高效。审判程序清楚,确保小额速裁案件从立案到审结在二十日内完成,体现“高效、快捷、便民”的特点。一、案件受理。民事案件小额速裁程序的适用采用当事人自愿与法院引导相结合的方式,在当事人明确速裁程序并自愿同意后,方可确认受理,已受理的案件应在立案受理当日将案件移送审判人员,应免受诉讼费用。二、案件审理。小额速裁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案件的答辩期、举证期最长不超过7日。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可以采用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和证人,并可以灵活安排询问证人的时间。当事人申请用视频系统等方式询问证人的,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适当的,可以准许。三、判决。适用小额速裁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应在立案之日起二十日内审结,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贯彻“调解优先”的原则,调解不成的,要及时判决,并当庭宣判、当庭送达法律文书,四、异议审查。当事人对适用小额速裁作出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驳回申请。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裁定撤销原判,案件转入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在民事案件中推行速裁程序,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贴近民生,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了审判工作效率,是对解决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有力探索。目前,该院民事案件小额速裁程序已经全面启动。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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