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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路被家犬咬伤 法院判狗主人埋单
发布时间:2012-08-21 10:04:14


     本网讯(通讯员 费晖)   日前,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纠纷,判处被告胡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谢某、张某医疗费损失二千五百零八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9日,被告胡某饲养的母狗分娩产子若干。2011年7月21日下午6时30分左右,原告张某途经被告胡某家门口时,被告胡某饲养的母狗将原告张某的左腿咬伤,原告张某的母亲谢某得知情况后上前驱赶狗,亦被咬伤。2011年7月22日,两原告因伤到县疾控中心进行治疗。原告谢某用药情况为狂犬疫苗5支(单价59元/支)、注射费10元、化验费34元、伤口处理材料费2.5元,合计341.5元;原告张某用药情况为狂犬疫苗6支(单价59元/支)、狂犬免疫球蛋白6支计1752元、注射费24元、化验费34元、伤口处理材料费2.5元,合计2166.5元。2011年7月24日,原、被告所在村组干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双方对治疗费用产生较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故两原告提起本次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狗在分娩之后出于护卫幼仔本能较生产前更具人身危险性。被告胡某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应当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原告张某途经被告胡某家门无招惹狗的故意亦无重大过失,原告谢某对狗进行驱赶的行为系出于防卫的本能。两原告就诊后,医疗机构根据两原告实际伤情用药且所支出费用有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本身并无不当。故对于两原告要求被告胡某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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