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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侵入数据库发广告短信44.3万条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21 10:13:50


     本网讯(通讯员 饶健平 徐娟)   侵入移动公司租借给供电公司的MAS机,用于群发商业短信牟利。8月20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文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2011年初,被告人文彬通过网络技术非法侵入了遂川县移动公司租借给遂川县供电公司用于群发短信的MAS机(企业信息机)后台数据库,在通过数据库发送测试短信成功后,便将此MAS机的IP信息等记录保存。准备用于发送商业广告信息牟利。2011年4月份,被告人文彬自建了发送短信的网站平台,并将此网站的短信发送端口链接到遂川县供电公司租用的该MAS机的后台数据库,然后通过秘密使用盗接的MAS机大量群发其所承接的萍乡市南昌百货二楼、百货一楼、湘东鹏泰购物广场、腾达电器、海信芦溪店、萍乡上栗双虎家私、“紫金名门”楼盘等商业广告短信业务,经统计,被告人文彬以此方式成功提交发送商业广告短信39.4万条,其中最低成功发送量为19.33万条。

    同年4月29日晚,被告人文彬又将其在自建网站中建立的二级子账号给邱新林使用,邱除自己利用该信息平台发送商业广告短信牟利外,又设立下线帐号准许刘富使用此平台发送商业广告短信牟利,经统计,同年4月29日及30日上午,邱新林与刘富通过该平台成功提交发放商业广告短信4.9万条,其中最低成功发送量为2.4万条。2011年4月30日,遂川县移动公司发现租借给遂川县供电公司MAS机工作过于异常,遂将该信息发送平台关闭。综上所述,被告人文彬盗发短信总计为44.3万条,最低成功发送21.73万条,造成遂川县移动公司资费损失21730元。

    案发后,被告人文彬与遂川县移动公司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被告人文彬积极赔偿了移动公司3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文彬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用于群发商业广告短信,造成被害单位资费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文彬案发后与遂川县移动公司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且其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文彬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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