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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离婚率上升问题之探析
作者:张小秀 熊俊   发布时间:2012-08-21 11:13:04


    近年来,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经济生活,还改变了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离婚案件也呈逐渐增多的趋势。农村离婚率日益升高,不仅仅是一个社会现象,也将给整个社会的发展造成深远的影响。

  家庭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婚姻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倡导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离婚率逐年上升自然会给社会和谐与稳定带来一定影响。另外,高离婚率也将给下一代的成长带来负面影响,特别是在农村中因为父母均外出务工,留守儿童的问题本来就很突出,如果父母离婚,这些留守儿童还将成为单亲家庭的孩子,本就难得团聚的家庭更是彻底破裂了,这对他们的心理成长、教育乃至整个人生的走向都会发生很大的影响。农村离婚率增高还将带来一个潜在的问题,那就是今后农村养老形势将会更加严峻。虽然国家现在正在大力推行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但是不可讳言目前甚至在今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养儿防老”仍然是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况且物质上的保障也仅仅是解决了一部分问题,生活上的照顾、精神上的安慰才是最重要的。随着农村离婚率的增高,今后在农村将会出现越来越多的独居老人,今后的社会保障系统将会面临更严峻的考验。

  一、农村离婚率上升的原因

  (一)个人思想观念的较大转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在不断的提高,逐步打破了阻碍生产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旧体制束缚,使改革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确立了个体人的主体地位,使得单个人摆脱了对其所在群体的依附越来越自由化、个性化;从而对婚姻的追求、期望值也越来越高。 从而引发了婚姻家庭成员婚姻观念的骤变,人们对婚姻的认识由传统的为“传宗接代”而凑合过日子,转变成了追求自由恋爱、感情融合的现代婚姻观念,由于有些农村家庭夫妻之间缺乏相互理解和包容,感情基础不够稳定,双方一旦“感情不和、志趣各异”就容易导致离婚诉讼的发生。     

    (二)婚前感情基础较弱易瓦解。广大农村青年的婚姻缔结模式仍然带有深深的“非自主”烙印,由于文化层次不高,相互了解的机会不多,凑合过日子的心态,使农村青年又开始走入“媒妁之言,父母之命”的传统婚姻形式,许多农民工外出打工时的年龄很小,其外出打工中很难遇到合适的婚姻对象,其在家的父母就包办了婚姻。“闪电式结婚”渐成农村新乡俗。外出务工的农村青年,大多处于恋爱、结婚的黄金时期。由于诸多条件的制约,他们只能在家乡寻找伴侣,从而使“闪电式结婚”十分普遍:一是有的在家时间少,常年忙于打工,第一次见面,第二次就结婚;二是有的农民工由于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只要碰到基本认可的对象,就急于结婚,婚前了解可想而知。草率结婚导致婚姻基础薄弱,是造成我省农民工离婚低龄化现象逐步突显的重要原因。

  (三)两地分居致家庭功能淡化。农村婚姻中,经人介绍相识后即行结婚的较多,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婚姻基础并不牢固。在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大潮中,农村婚姻家庭关系由长期共同生活向长期分离生活转变。农民工夫妻大多数的选择是男性为赚钱发展而外出,女性为孩子老人而留守。长期分居两地,缺少交流与沟通,夫妻感情淡漠。同时,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使得农民工家庭的孩子在务工地接受教育的可能很小,使孩子这个维系家庭关系的重要纽带无法发挥作用,减少了对农民工的家庭约束,淡化了家庭责任义务。一方(男性居多)离家出走数年,音讯全无,不尽家庭义务,迫使另一方起诉离婚,使女方成为“被动中的主动者”,这也是导致女性提出离婚增多的原因之一。同时文化匮乏,道德失范,“婚外情”高发影响家庭稳定。农民工外出打工,扩大了视野,增加了收入,改善了生活,社会身份改变,拉开了差距,夫妻长期不同环境的工作与生活,很多农民工在感受五光十色的都市与农村生活环境的强烈反差后,越来越不满足于现状,夫妻间的裂痕与冲突增加,“第三者”“婚外情”屡见不鲜。同时,由于健康文化生活的严重匮乏,长期生理、心理和感情需要得不到满足的压抑,找情人等道德行为失范现象不断增多,农民工“涉黄”现象屡禁不止,使得婚外性关系成为影响家庭稳定的重要因素。

  (四)家庭暴力导致的感情破裂。在一些家庭中,传统思想还占据主要地位,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丈夫认为打骂自己的老婆、孩子是行使家长权的表现,是教育的一种有效的方式,长期对家庭成员身理和心理进行殴打、折磨,而有关的社会救济机制不健全,一般家庭暴力的求助显得苍白无力,除非受害者提起刑事自诉,否则家庭暴力得不到司法机关的主动处理。随着妇女的经济独立,妇女的社会地位的提高,她们维权意识不断增强 ,一些不甘受压迫,饱受不幸婚姻折磨的妇女勇敢的站了出来,通过法律渠道解除自己不行的婚姻。

  (五)重男轻女观念留存,危害家庭稳定。在部分农村家庭中重男轻女思想仍十分严重,因妻子不生男孩或不能生育导致夫妻感情出现危机时有发生。农村中,有些人家庭为了“传宗接代”,如果女方生了男孩,则全家欢喜;如果生了女孩或不能生育,男方或男方父母则对女方冷眼相看,加以歧视、虐待,进而提出离婚。

  二、应对高离婚率之对策

  (一)加强普法宣传,增强法律意识,用法律规范公民的行为。将《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农村普法重点内容,纳入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必修课程,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牢记夫妻间的义务,让广大农民工自觉地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提高农村留守妇女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提高她们控制与支配自己婚姻生活和家庭生活的能力。开展家庭美德建设,提高家庭成员的自身素质。引导农村居民树立科学的家庭观、婚姻观,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确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倡导恋爱和婚姻自由但并不是无度的自由,对家庭婚姻持慎重态度,尽量避免因草率结婚和草率离婚而引起的伤害;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及“美德在农家”活动,倡导夫妻恩爱、家庭和睦、尊老爱幼的文明家风;组织农村适龄青年和已婚人员开展婚姻家庭等相关主题培训,引导家庭成员正确处理家庭与事业、工作与休息、社交与家庭团聚等关系;在对进城务工人员培训中,要指导农民工正确处理外出务工与婚姻家庭、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的关系,增强家庭责任感。

  (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在全社会大力提倡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新型家庭美德,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公安、民政及妇联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包二奶”及重婚者的打击力度,严惩家庭暴力行为,坚决取缔“黄、赌、毒”等违法活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尤其是人民调解组织要主动发挥作用,善于调处邻里乡亲的“家务事”,化解家庭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三)培养道德观念,增强家庭责任。一是夫妻婚前要注重培养感情基础。男女双方要有正确的择偶观念,相互之间要充分了解,切忌草率结婚。二是夫妻应当在生活、工作中互相关爱、相互理解和支持,互信互谅,彼此珍惜。三是夫妻应当提高自身修养,摒弃“大男子主义”或贪慕虚荣的思想观念,抵制酗酒、赌博及吸毒等不良习气,自尊自爱自强,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

  (四)法院要加强职能建设,谨慎行使裁判权,正确、公正、有效的处理离婚案件。法院是解决婚姻纠纷的最后途径,法院一旦判决离婚,一个家庭就会因此解体。因此,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中,应谨慎行使裁判权。在处理农村离婚纠纷时,法院要切实贯彻和体现“能调则调,多调少判”原则,加强对离婚案件的诉讼调解,对夫妻双方多做教育疏导工作。没有经过调解,不能径行判决离婚。对尚有一线和好希望的婚姻,应尽量调解和好。对感情确已破裂的,则应及时公正处理。与此同时要不断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制定出一套能够有效解决离婚后遗问题的措施。另外对违法婚姻、危害婚姻家庭关系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防止恶意离婚的出现。对通过假离婚而从中钻空子又重婚的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的人员要进行严厉的处罚和进行教育,必要时进行监督管制。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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