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温永能 陈瑶)
不按约定还款致约定事由出现,要求提前收回全部贷款获支持。8月20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志明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赣州石城县支行借款本金62797.72元及利息。
2010年3月22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赣州石城县支行与被告陈志明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万元,借款期间至2013年3月22日;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任意一笔借款的最长逾期超过90天(含)或累计逾期次数超过6次的,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合同还约定借款人资信情况恶化,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等。被告从2011年12月份起没有归还原告借款及利息,仅归还了原告借款本金57202.28元及利息,尚欠本金62797.72元及其利息。截至本案开庭时,该笔借款中到期未归还的有28465.35元,未到期的借款为34332.37元。被告因未按约定还款,被告额度下第一笔借款的最长逾期超过90天(含)或累计逾期次数超过6次,且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已显示被告陈志明存在不良记录。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提前偿还借款及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原告已将借款给付于被告,对于到期借款及利息,被告有偿还的义务。被告不按约定还款,导致约定的原告提前收回全部贷款的事由出现。因此,原告的诉请应予支持。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