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一男子因十余年未尽抚养义务遭起诉
发布时间:2012-08-22 09:52:38
本网讯(通讯员 裴玲 涂乐)
因物价上涨等因素,导致一方无力独自抚养子女的,可以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近日,横峰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双方约定:由被告付某于每月20日前按500元/月标准支付原告付小某抚养费直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
2001年5月13日,原告母亲万某与被告付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男孩付小某随母亲万某共同生活,被告付某不支付抚养费。近年,因物价上涨飞快,万某无力独自抚养付小某,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原告母亲万某陈述,万某与付某离婚时,约定由万某抚养小孩,付某不支付抚养费的内容属实;万某离婚后某独自一人抚养付小某11年,付出了旁人难以想象的艰辛,现付小某即将读高中,万某每月800元的收入确实无法保障孩子各方面的开支。万某称,若不是为了孩子,自己是坚决不愿意向被告要求抚养费。付某表示,与万某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抚养做了明确约定,万某若无力抚养付小某,付小某可由被告抚养,万某不需要支付抚养费。 法官认为,付某虽要求抚养付小某,但付某与万某离异后,一直在浙江省务工,未与付小某建立亲密关系,而付小某与万某共同生活了十余年,双方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变更抚养权后对小孩的学习、生活必将产生诸多不便。通过多次做调解工作,付某同意按每月500元标准支付付小某的抚养费,双方遂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
许国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