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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汉因田地纠纷打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22 10:17:50
本网讯(通讯员 周红映)
六旬老汉付某因1亩2分水田的承包经营权与何某存有过结,一日酒后撞见同村老汉陶某在为何某耕作此田,遂在田边捡起一根木棍砸坏陶某的耕田拖拉机并殴打陶某,致其轻伤乙级。8月21日,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付某在与同村村民何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败诉,一直心存不满。2012年5月22日,付某酒后看见何某雇请的同村村民陶某正在耕作已判归何某的水田,遂随手在田边捡起一根木棍对陶某的耕田拖拉机进行砸击,拖拉机的进气管、排气管均损坏,在砸击拖拉机的时候木棍断成了三截,随后付某用断截木棍对陶某进行殴打,致陶某左手第五掌骨基底部骨折。经共青城公安分局法医鉴定,陶某伤情为轻伤乙级。2012年6月5日,付某被传唤至共青城分局江益派出所接受讯问,同日被执行取保候审。案发后,付某能如实供述,主动配合警方查清案情,并赔偿被害人损失1000元。 诉讼中,被害人陶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经调解,双方就附带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由付某一次性赔偿陶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8000元,并当即履行完毕,陶某表示不再追究付某民事赔偿责任。 该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人付某手持木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属偶犯、无前科,并与被害人达成附带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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