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汪锦修)
朋友之财不可贪,这是做人的基本道理,但蔡某却专门骗朋友、贪占朋友财物。近日,江西余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蔡某三十未满,身心健康,虽多年混迹社会,却日子过得紧巴巴,经常囊中羞涩。为了满足自己基本的生活需求,向其周围的友人该借的都借了,该讨的也讨过了,脸皮也没地搁了,到头来还是没钱花。已经活成这么不成人样了,蔡某依然不知清醒,不做改变,反而是变本加厉地将错就错、一错再错,干起了欺骗朋友的勾当。2009年9月12日,口袋空空且还欠朋友不少钱的蔡某,找到同村村民即被害人蔡大某,谎称有朋友答应借钱给他,准备先偿还欠蔡大某的800元钱,需要借其电动车一用,作为同村人蔡大某当即应允。而被告人骑上电动车根本不是去借钱,而是直接将车骑到某大排档,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大排档老板折抵餐费。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15元。此后,在不到一周的时间,蔡某又以同样的手法,骗取蔡小某和王某的信任,将其二人所借的摩托车,低价出卖获利,并对蔡小某和王某谎称车辆丢失。经鉴定,三车共计价值人民币723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