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执行工作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双清法院“原情执行”感动被执行人
发布时间:2012-08-22 16:54:51


     本网讯(通讯员 贺力平)   “杨法官,你在不在办公室?我打工的建筑工地昨天结账了,我等下送钱到你那里来”。8月22日,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法院执行局杨华荣法官刚到办公室,就接到被执行人李某打来的电话,让杨法官喜出望外的事,通过原情执行,李某从逃避执行己经转变到主动履行了。

    2011年初,双清区高崇山镇的李某在去建筑工地干活的路上骑摩托车把路人孙某给撞伤了,造成孙某十级伤残,李某只答应赔医药费,受害人不得己起诉,法院判决李某支付孙某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8525元,李某没有履行义务,受害人孙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立案后,承办法官杨华荣就调查李某一家的财产状况,发现李某家庭比较贫困,不但无存款,住的房屋都是上世纪八十年代的修建的,其父母都己年老体弱,李某的妻子患有腰椎肩旁突出症,不能干重体力活,一家生活来源全靠李某在建筑工地上打工挣钱。

    今年一月份,杨法官传唤李某来法院谈话,见到李某在寒冷的冬天穿着薄薄的衣服,杨法官顿生恻隐之心。主动把该案的实际情况向主官副院长王文祥进行了汇报。王院长又约见了李某,并耐心细致地讲解了有关法律规定,李某的抵触情绪渐渐消除。随后,王院长还对此案在院党组会上进行了汇报,为李某争取了一千元的救助款。针对李某的实际困难,王院长和杨法官又做起了申请执行人的思想工作,申请执行人孙某也同意减免李某的部分赔偿义务。面对此情此景,李某感动地热泪盈眶,连声说:“法院对我这么好,我一定主动履行,等我打工有钱了,不用你们上门,我自己第一时间交来”。

    李某在农闲时,就和村里的建筑队到邵阳市区建筑工地上打工。8月21日,工地完工结算,李某顺利地拿到了工资。今天,李某就如约履行了自己的诺言。

    据了解,双清法院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针对不同的个案情况区别对待,因案而宜、因时而宜、因人而宜,制定灵活机动的执行方案,采取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心换心、放水养鱼等多种执行方式,不仅考虑案件事实,还考虑社会人情,慎用或少用强制措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实现了事理、法理、情理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 纪颖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