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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案件界定难、取证难的原因和对策
作者:王黎 发布时间:2012-08-23 15:25:50
2011年1月至2012年8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共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572件,其中涉及家庭暴力案件390件,占受理家庭纠纷案件总数的68 %。家庭暴力严重侵扰家庭的安宁,破坏社会的和谐。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的规定有明显不足,导致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存在界定难、取证难的问题,使许多家庭暴力受害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和保护。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帮助,我们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本文对家庭暴力案件界定难、取证难的原因进行探讨,提出了预防和整治家庭暴力的几点对策。
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传统封建观念的影响。在某些家庭成员的脑海中,“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封建意识仍然存在。施暴者认为妻子和子女要绝对服从自己的命令,他们经常把自己的意愿强加于家人身上。一旦遇到家人不顺从,就采取殴打的方式发泄怒火,巩固其在家庭中的权威地位。 二、文化水平低、个人素养不高。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绝大多数施暴者的文化程度较低,缺乏一定的修养。稍不顺心就对家人拳打脚踢,企图用暴力来教育、震慑家人,解决家庭矛盾,不懂得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三、心理疾病,人格障碍。施暴者多存在一些潜在的心理情结,如心理严重自卑,心理脆弱,异常焦虑,不安全感,通过施暴来获得暂时的表面的心理补偿。其暴力的外表下,有着一颗脆弱的心和一个混乱的自我。有些“高知”也可能成为施暴者就有这个因素。 四、婚外情。丈夫因另有新欢,向妻子提出离婚,如果妻子坚持不肯离,丈夫就用武力胁迫妻子离婚。另一种情况,有的女性有婚外情,欲与丈夫离婚,丈夫遂打骂妻子以泄怒火。 五、法制观念淡薄。家庭施暴方实施暴力行为时,并未意识到这是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受害方不懂法,不知道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没有维权观念。 六、司法惩处不力使家庭暴力难以遏制。一是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虽有禁止性的规定,但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及制裁条款并不明确,多属于宣示性条款,原则性太强,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二是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只有制裁功能,没有预防和制止、救助受害者的措施,尤其对正在进行的暴力或持续发生的暴力无法及时、有效的干预;三是对轻度(指有一定伤害、虐待,但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的暴力行为,没有一套有效的制裁、惩罚措施,从而滋长了暴力事件的发生。 家庭暴力界定难、取证难的原因 一、家庭暴力法律界定难。除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作出界定之外,其他的相关法律并没有对家庭暴力行为作出更为详尽的界定。但是,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不足以完全、准确地界定家庭暴力行为,导致警察、检察官、法官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存在分歧,在处理案件时自由裁量权较大。 二、证人的证明效力不高。由于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私人场所,隐蔽性较强,目击证人绝大多数与致害人或多或少有利害关系,证人绝大多数不愿意出庭作证。有的未成年子女目睹了暴力的过程,愿意作为证人出庭,但受害方出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考虑,阻止子女作证。 三、受害人遮丑、侥幸的心理。受害人本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逆来顺受,不愿向他人提及家庭暴力,一直默默忍受,导致暴力行为愈演愈烈,直到忍无可忍打算拿起法律武器时才发现,以前根本没有收集证据。有的受害人认为施暴者只是一时糊涂,以后会约束自己的行为,不会再出现暴力行为了,结果侥幸心理助长了暴力的邪气。 四、暴力行为的隐秘性。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和隐蔽性,如不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或者恶劣的影响,不易被周围人知晓。 五、维权意识淡薄。受害人往往只和亲属诉苦,没有在第一时间拨打110、拍摄受伤照片,也没有到妇联、社区、村委会等部门寻求帮助,导致相关证据没有保存,在诉讼中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消除家庭暴力的对策 一是加强宣传,增强公众反家暴意识。通过多种宣传途径,大力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强调夫妻双方对婚姻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营造尊重对方人格尊严的良好氛围,逐步形成反家庭暴力的社会环境。引导妇女知法、用法、守法,一旦遭遇家庭暴力,能够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家庭暴力行为通过媒体予以曝光,使施暴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和法律制裁,对欲施暴者起到警戒作用。 二、完善立法,有效遏制。目前,世界上已有120多个国家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立法,专门立法规制家庭暴力已成为国际发展趋势。针对我国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规定分散、不明确的现状,国家立法机关应尽早出台《反家庭暴力法》,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以及取证、救助、预防措施,规定妇联、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等相关机构的责任和权限,针对家庭暴力有的放矢地进行惩处。强化对弱者利益保护,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 三、单独设立家庭暴力罪。将造成轻微伤害的施暴方入罪,施以低度刑,如缓刑、监外执行、假释、拘役、罚款、社区劳动、强制心理矫治等措施,有效发挥法律的威摄作用和惩治作用。 四、完善人身保护令配套措施。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发放保护令,是防治家庭暴力政策中重要的措施。一定程度上预防了伤害,威慑了施暴方。但是无视保护令,继续骚扰、伤害受害人的情况却比比皆是。人身保护令要发挥作用,需要扩大保护范围,对未提出诉讼的受害人也纳入保护范围,同时建立配套的惩罚措施以保证其执行。如设立违反保护令罪,违反者可能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只有作出明确的惩罚措施,才能真正发挥保护令的作用。 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家庭暴力案件具有隐蔽性及受害妇女取证难等特点,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只要受害方提供遭受家庭暴力的基本事实证据,如报警、接警、出警记录、未成年子女的证言、保证书、病历本、妇联记录等证据,举证责任便转移至施暴方,如果对方没有足够证据予以否认,可以认定证据所证明事实存在。 六、成立反家暴维权中心。政府应尽快制定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建立一套从医疗卫生到民政救助,再到司法机关制裁的社会救济体系,为反家暴工作提供政策依据。在派出所、妇联、社区设立“反家暴维权中心”,把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公安警务人员、基层妇女干部业务培训之中,增强基层合作调处家庭暴力投诉的能力。依托“维权中心”的平台,健全交办制度,坚持有访必接,有接必办,加强对家暴的跟踪督查及规范管理。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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