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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妻子不告而别 六旬老汉要求离婚
发布时间:2012-08-23 09:54:36


     本网讯(通讯员 裴玲 涂乐)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准许。近日,江西横峰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约定:原告龙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原告龙某自愿补偿被告李某离婚后生活费30000元。

    原、被告均已年满六十岁,系再婚夫妻。双方于2010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1年3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自2011年11月起,被告心脏病旧疾复发,久治不见起效,双方感情亦受影响,经常因生活琐事而争吵。2012年1月,被告自行决定暂住在上海女儿处治病,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和原告打招呼的情况下,独自外出治病,且一直未与原告联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是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原告诉称,原、被告虽然相识的时间不长,但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被告李某心脏病复发后,原告带被告到各地求医,花费了不菲的医疗费用;因为病痛的折磨,李某经常苛责原告,而且情绪变化频繁,确实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被告认为,原、被告结婚之初,双方感情较好;自被告患病后,原告方子女少有问候,且时常追问被告花费的医疗费用情况,双方多次为此发生争吵;后原告怠于陪同被告看病,被告伤心至极,故未通知原告便独自前往上海女儿处;因被告与原告方子女无法相处,原、被告之间的感情也产生裂痕,故同意与原告离婚,遂双方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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