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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假借收养之名拐卖儿童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23 09:16:37
本网讯(通讯员 尤文广 呼晓茹)
收养本是一件好事,可以让孩子有更好的生活环境,谁知收养只是一个骗局,实则为了贩卖儿童获取利润。被告人李治珍为获取非法利益,出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河南省鹤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治珍从贵州省金沙县带回十岁男童程杨洪介绍给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王马庄村的王保良家做养子,王保良给李治珍现金5000元。后李治珍、王保良和程杨洪的生父通过公安机关将程杨洪的户口迁至鹤壁。程杨洪,现名王国华,户籍登记出生日期1988年5月28日,现已成年。 2000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治珍以自己收养为名从贵州省金沙县带回一名女婴,后卖给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王马庄村王玉付家收养,王玉付给付李治珍现金1600元。该女婴现名王梦瑶,户籍登记出生日期2001年10月20日。 2008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治珍从贵州省金沙县带回一名女婴,卖给鹤壁市鹤山区的孙瑞明、单振玲夫妇家收养,孙瑞明给李治珍现金9000元。李治珍给付女婴的生父母现金2000元,事后孙瑞明又给付女婴的生父母现金2000元。该女婴现名孙璟雯,户籍登记出生日期2008年5月27日。 根据审理查明的上述事实,鹤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七月二十六日依法以(2011)鹤山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治珍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治珍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本案起诉的罪名是拐卖儿童罪,构成本罪需要具备四个方面的要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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