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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一前科男子在宾馆贩卖毒品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23 09:57:13


     本网讯(通讯员 邓涛)   8月22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邹平军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邹平军,江西省丰城市人。1991年9月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95年11月因斗殴被劳动教养三年,2001年9月因买卖枪支被劳动教养二年零六个月, 2003年7月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5年5月1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1月3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07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1年至2012年3月期间,被告人邹平军多次贩卖毒品,先后在丰城市杰风宾馆、合美宾馆、一帆宾馆等地以200元4个麻果、200元1个麻果和一点冰毒不等的价格多次卖给吸毒人员袁山兵、黄渤海、丁云红等人。2012年3月20日,丰城市公安局民警在步峰宾馆将被告人邹平军抓获,当场从其枕头下查获冰毒、麻果和海洛因。经鉴定,8袋白色结晶状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2.0768克;1袋红色片剂状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2.0490克;2小管粉末中检出海洛因成分,重0.3894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邹平军目无国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销售毒品,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邹平军刑满释放5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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