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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看病的哥哥出气打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23 10:07:53


     本网讯(通讯员 张行文)   因盗窃罪被判刑刚出狱不久的覃某,因其哥哥在前往诊所看病期间与人发生冲突,携带砍刀跟随哥哥一道到诊所与他人打斗,将他人砍成重伤。近日,广西武宣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覃某有期徒刑两年,并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0874.3元。

    2011年2月7日15时许,覃某的哥哥阿惯到村里的诊所看病,途中遇见本村人黄某带着孩子也是前往村里同一诊所看病,两人从发生口角到产生冲突,阿惯在诊所看病期间将情况告知了弟弟覃某,而由于害怕被阿惯打的黄某,就到诊所附近姐姐的夫家拿了把菜刀随身再带孩子去医院打针。

    当日16时许,覃某带着两把砍刀,一把拿给哥哥阿惯,两人一同在诊所找到黄某,双方拿起刀就对砍,在打斗过程中,黄某被覃某砍伤,当天就被送往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确诊,黄某颅骨骨折、头皮刀砍伤、左耳断裂伤、右手背刀砍伤并左食指肌腱断裂、掌骨骨折,在医院住院10天期间花去了医疗费9348.3元。经法医鉴定,黄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武宣法院审理后认为,覃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覃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给予从轻处罚。覃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覃某在负刑事责任的同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支持覃华球的请求是:医疗费934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护理费按农业每日43.3元(即年平均工资15840元除365天),即433元;误工费按农业每日43.3元(即年平均工资15840元除365天),即433元;交通费300元;以上合计10874.3元,其余过高部分和残疾补助金因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武宣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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