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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宣判制度创新的实践与成效
作者:赵静   发布时间:2012-08-23 09:36:21


    公开宣判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公开审判原则的重要体现。在当前涉诉矛盾纠纷日益增多,信访纠纷解决压力巨大的现实背景下,它既承载着向社会展示司法公正、普及法律常识的基础功能,还还可以在实现案结事了、消除信访隐患、普及法律知识等方面有更大作为。为此,我院在能动司法理念的指引下,在丰富宣判程序内容、扩大宣判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很多尝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宣判制度创新的必要性

  一是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满意度的客观要求。近年来,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以我院为例,受理案件数自2008年以来一直维持在6500件以上,其中2010年更是攀升至8294件,人均受理案件数也升至154.71件。虽然法院每年都处理大量的纠纷和案件,对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对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做了大量工作,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却并未有明显提升,反映在审判质效指标上,体现为上诉率,申诉、申请再审率,向上级法院投诉率居高不下。

    化解矛盾,促进稳定发展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最根本的目的。判后答疑制度和督促履行制度在判决送达后通过答疑形式更能在判后更早更及时地解决信访难题,提高初访接待息诉率,最大限度减少重复申诉、申请再审。因此面对居高不下的上诉率,将判后答疑制度和督促履行制度引入到宣判工作刻不容缓。

  二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客观要求。法院审理案件的直接目的是明确诉讼各方对争议事项的权利义务,用法律化解矛盾。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当事人对于有关程序适用、证据认定、裁判理由等有异议而得不到正式的、明确的解释,从而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对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失去正确认识,进而更加激化本应化解的矛盾,使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文书的履行产生抵触情绪,这也进一步加大了执行难问题,并由此导致了申请执行人上访数量居高不下。导致法院虽然做了大量工作,却未能真正做到司法为民,未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为了切实扭转这种现象,2011年1月,我院在全院范围内施行全员能动执行工作机制,通过实行立执配合、审执配合、能动执行三项工作机制,实现各项审判执行指标和群众对法院工作满意度的同步提升,法官的判后释明、督促履行和移送执行是该项工作机制的重要内容。

  三是适应较高简易程序适用率的客观要求。当前,不少诉讼当事人的文化程度仍然不高,法律知识仍然不多,同时,又由于经济条件所限,未能在诉讼中委托代理人,因此,对于裁判文书中的一些法律用语、法律名词概念不能正确理解,甚至于对于裁判文书中引用的法律条文,也不能完全理解。据司法统计表显示,我院2010年审判案件的简易程序适用率为77.32%。对于这一部分适用简易程序裁判的文书,一般都不去详细记载当事人在诉讼中对争论问题表达的全部意见,也不对裁判、调解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充分的阐述。当事人对于这一部分裁判文书更是难以完全理解。面对这一现状,加快建立判后答疑制度,对当事人进行辩法析理,更显得尤为必要了。

  二、宣判制度创新的主要内容

  根据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我院的宣判制度创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规范宣判程序和司法礼仪。规范宣判主体,要求案件宣判必须由法官主持,书记员作好宣判笔录;规范宣判场所,规定法院审判场所的宣判活动一律在法庭进行;规范宣判方式,所有裁判文书均要求承办法官当场向当事人宣读;规范宣判时间,慎重采用邮寄送达,要求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接受宣判,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同时到庭或不宜同时宣判的必须在1周内分别完成宣判;规范司法礼仪,法官书记员在宣判释疑活动中必须着审判服,要求用语准确,态度文明,严格杜绝冷浇粗暴、推诿、避而不见等不文明行为。宣判时,合议庭成员应当全体起立,审判长应当以清晰、洪亮的声音宣读判决。

  二是延伸宣判功能,要求宣判必须答疑,当事人在宣判后对裁判提出异议、疑问的,法官应及时就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提出的异议或意见从程序适用、法律适用、证据认定、判决理由等方面作出充分说明和阐释,以帮助当事人准确了解法律规定,正确理解裁判内容,使当事人对宣读的裁判能听得清,听得懂,听得明白。 对于双方当事人抵触情绪大,集团诉讼的案件以及有代理律师挑诉架讼迹象的民事纠纷案件,更要直面当事人,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疏导和法律释明工作,及时打消当事人的各种疑虑,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三是加强能动司法,推行移送执行机制。审判法官判后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强化释明告知工作,同时应告知权利人:享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的权利、逾期申请将承担的后果,以及如果义务人有转移、隐匿或低价变卖财产等行为的情形下,权利人所享有的及时申请保全、确认转让财产行为无效等权利。应告知义务人:应在确定期限内自动履行的义务,并负担因执行而支出的实际执行费用;未履行义务前,不得擅自转移、隐匿或处分已经被法院登记的财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征询权利人是否同意由本院移送执行,权利人同意的,无须申请,直接由审判庭移送执行局能动执行。

  三、宣判制度创新的实际效果

  为了全面、客观描述创新的成效,我们拟从客观指标和主观感受两个方面,法院和群众两个维度进行考察。

  一是有效提升法院的审判质效

  裁判文书的自动履行率显著提高。法官的判后释明和督促履行机制取得了明显效果,突出反映在案件的服判息诉率和裁判的自动履行率方面。1-7月份,我院民商事案件收案数为3425件,较往年同期上升27.46%,结案3207件,同比上升了46.24%,在民事案件收结案数大幅增长的同时,执行案件收案数同期下降了12.11%,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明显减少。在成功移送执行的365件案件中,有219件案件经审判法官督促执行后自动履行,自动履行率高达60%。 

  执行质效指标态势良好。有了判后释明和督促履行机制的前期工作作铺垫,在一定程序上缓解了“执行难”。今年1-7月份,我院执行案件收案617件,结案596件,其中执行和解478件,执行和解率80.2%,执结率为96.6%,执行标的为5726.32万元,标的额到位率为99.64%,执行周期大大缩短,执行效率明显提升。

  发改率明显下降。通过实行判后答疑,对承办人办案中的庭审作风、证据收集、甄别、采信,法律文书的逻辑性、说理性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进一步促使了承办人在审判工作中严格自律,加强学习,不断提高。2011年1-10月,全院上诉率同比下降了12.87%。

  涉诉信访量有所回落。承办人所面对的是不同年龄、不同素质、不同文化的当事人,在书写法律文书时,不可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实践证明判后答疑则恰恰对此给予了弥补,通过承办人因案而异、因人而异逐一回答当事人的疑惑,不仅化解了矛盾,而且及时发现不稳定的因素,对迅速防范消除事故隐患起到了及时、有效的作用。2011年,我院涉诉信访率仅为0.06%,较去年同期减少30.28%。

  二是有效提升法官的工作能力

  在对30名法官进行的小型问卷调查中,93.4%的人认为判后答疑对提升自身的工作能力有帮助。这种帮助一是体现在提高群众工作能力。法官通过与当事人的深入沟通,使自已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图获得赞同和理解,从而做到息诉服判,收到化解社会矛盾的效果。二是体现在提高裁判文书的说理能力。判后答疑,是法官自由心证的进一步公开,是对法官职业能力的一个挑战,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职业能力要求。法官通过向当事人答疑的过程,也是法官在审后对案件再次反思的过程,有助于法官发现裁判文书中的瑕疵,使其在裁判文书的写作中注意除了要针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深入阐述理由外,还应当对证据是否采信进行分析,特别是抓住诉讼中当事人争议和反复纠缠的焦点问题进行有针对性地说理,以进一步增强裁判的说服力,力求做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服。今年以来,通过强化判后答疑,我院的裁判文书质量有了明显提升,在全市法院优秀裁判文书评比中,二篇裁判文书获得一等奖,三篇获二等奖,二篇获三等奖。并且在全市民商事审判系统第三轮同命题裁判文书制作竞赛中获一等奖。

  三是提升了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

  法律释明、判后答疑、督促履行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便民举措,在法院内部形成工作合力的同时,实现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良性互动,提高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今年1-7月,我院涉诉信访上访率较同期减少30.28%,收到当事人送来的锦旗、表扬信103件次。笔者发放的小型问卷调查显示,90%的当事人认为法官宣判释疑的态度很好。70%的当事人认为督促执行有很好的效果。说明宣判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一是使当事人感受到充分的尊重。法官在宣判中加强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以积极的姿态回应当事人对案件的异议和疑问从真讲解案件处理的依据和法律适用问题,使当事人赢得清清楚楚,输得明明白白,感觉到在诉讼中受到“充分的尊重”。二是向当事人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守法,维护法律公信力,树立法官和法院的良好形象。三是使诉讼活动公开透明,有效避免了当事人对法院公正性的怀疑,增加了当事人对判决的满意度、认同度和信任度。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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