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操作不当致新生儿脑瘫 法官调解促医患和谐
发布时间:2012-08-23 13:57:51


    本网讯(通讯员 陈志龙 杨晓)  新生婴儿的降临世上,当是女人一生最幸福的时刻。成了一名母亲后,总是期盼自己的小孩能健康茁壮成长,然而这种期待,却变成了母亲文某银永远无法愈合的伤痛。已九个多月新生婴儿小小林却非常不幸,由于当地卫生院医务人员的操作不当,出生时,小小林便患上了 “脑瘫”。 8月8日,在福建行是呢个永定县人民法院与永定县医患纠纷调委会的联动调解下,这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小小林的父母与事故卫生院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事故卫生院方赔付小小林父母医疗损害赔偿共计20万元。目前,院方已依照调解协议支付了第一笔赔偿款10万元给小小林的父母文某银夫妇。

    小小林的母亲文某,是一名辛苦在厦门打工的朴实农妇。因怀孕生育缘故,她选择回到永定老家待产。2011年11月13日,母亲文某依然如往常一样前往当地卫生院接受产检,却被告知该卫生院没有彩超设备。母亲文某依照医生的提示,当日便前往龙岩市区一家医院做彩超。当日下午,文某便携带B超检查结果返回了当地卫生院。当时,从彩超结果情况得知,肚里的婴儿有脐带绕脖现象。然而,该卫生院医生并未给以任何建议或注意事项,也未告知其中存在的风险,只是嘱咐文某到时须到该卫生院进行生产。三天后,即将临盆生产的文某前往了当地卫生院进行了生产。

    孩子是顺利生出来了,但是新生的小林林不会哭闹、不会吸奶,四肢无法自如活动,几乎天天在昏睡。此时,母亲文某夫妇着急万分。得知的结果是,小林林在出生时因重度窒息导致“脑瘫”。面对这一结果,文某夫妇怎么也无法接受这一事实,一家人陷入悲痛之中。  

    2月16日,文某银夫妇便一纸诉状将该卫生院告上了法院,永定县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卢法官在调查了事情的详细经过之后,分别耐心听取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卢法官还主动邀请了永定县司法局领导副局长、县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刘主任一起商讨如何解决该案。最后,他们一致决定,发挥联动调解机制的力量来促成此次纠纷的圆满解决,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

    随后,原告文某夫妇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司法鉴定申请书,请求法院对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其过错行为与患儿小小林的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在鉴定期间,该院卢法官与县多元矛盾化解调委会刘副主任依旧努力去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同时主动了解相关脑病医疗知识,以期对该案件能做出更为公正公平、合理合法的调解工作。7月8日,根据司法鉴定报告,最终鉴定结论为:该卫生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产程处理不及时、新生儿抢救不及时、复苏抢救措施力度不够等过错,造成新生婴儿小小林因重度窒息导致罹患“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且医方负主要责任,参与度为70%-80%。在诉讼期间,文某银夫妇带着儿子小小林又先后前往了厦门、广州等医院继续接受治疗。

    4月19日,民一庭相关工作人员与永定县矛盾纠纷调委会刘主任组织文某夫妇与院方进行了第一次调解。孩子家属文某夫妇认为,在孕妇胎膜早破且查出胎儿脐带绕颈一周的情况下,医院没有安排剖腹产,让文某自然生产,是致使孩子脑瘫的主要原因,医院应该进行赔偿;而卫生院则认为,胎儿没有足月,各方面条件未达到剖腹产指征,院方让其自然生产并无过错,脐带过短才是导致婴儿患病的主因。在赔偿问题多次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案件承办人卢法官考虑到双方分歧较大,如果判决的话,接下来的诉讼周期还很长,而且文某夫妇急需费用对孩子进行后续治疗和维持家庭生活。由于赔偿数额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此次调解也只好作罢。于是,该院民一庭法官决定加大调解力度,尽快把赔偿款落实。

    8月8日,永定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对该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后,经征询原被告双方同意,该院民一庭又组织进行了第二次调解。

    案件承办人卢法官向文某夫妇耐心做了如下三点分析:第一,因为新生儿幼小,必须等到其六周岁以后才能进行伤残鉴定,在这六年间,小孩需要不断进行相关的后续治疗,而这些新增的治疗费用、证据的收集、委托代理人的费用,都将使原告负担起沉重的诉累;第二,对于新生儿所患“缺氧缺血性脑病”,可以采取更为灵活的治疗方案,以节省治疗费用和路途奔波,进一步减少对今后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第三,如果能够调解成功,不仅能使纠纷得到圆满的解决,而且,及时获得院方的赔付款,也能给予患者小小林更有力的治疗支持。

    永定县医患纠纷调委会刘主任在与民一庭副庭长即案件承办人卢法官认真分析案件的矛盾所在之后,也亲自参与到案件的调解工作中,与原、被告进行面对面的交谈,认真倾听双方意见,以法服人、以情动人,本着公正司法的原则,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后,他告知院方:如果这次调解不下来,那么依照法院判决,法院只能先判决赔付住院费等目前已实际发生的款项,而在等待患儿小小林达到进行伤残鉴定年龄的这六年中,会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最后的结果可能会产生一笔数额巨大赔偿金,同时,他也告知院方,在这六年的时间里,患儿小小林需每隔一段时间前往医院进行康复治疗,每次都会产生治疗费用,而且也随之带来沉重的诉累(原告每年至少会因这些后续治疗所产生的费用提起频繁诉讼),相信院方也是希望能减少这么多的后续诉讼负担。

    最后,在民一庭法官和永定县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主任刘晋林的努力调解下,当日下午,原告与被告达成最终调解协议,由院方赔付原告夫妇医疗损害赔偿共计20万元整,院方于2012年8月20日前支付赔偿费用10万元整,剩余赔偿款于2013年8月30日前付清,医方已依照调解协议支付了第一笔赔偿款10万元。



责任编辑: 纪颖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