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莫日蒙)
因点小事与人发生吵架,争执中将人打伤,后害怕被追究责任而“畏罪潜逃”。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最终判决被告莫某赔偿原告韦某医疗费1433.3元、误工费56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交通费60元、手机损失费900元,共计人民币3278.1元。
2011年11月6日15时许,被告莫某开摩托车进街市场时不小心碰翻原告韦某的一个盆,因而两人发生争吵。争执中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造成原告左边脸部、头部、手臂等受到不同程度受伤,原告到天峨县三堡乡卫生院住院8天,后经公安机关鉴定为轻微伤。争执中被告还故意摔坏了原告的一部“三普”手机,价值900元。事发后,莫某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当天就外逃躲避,一直没有回家,也不与家人联系。原告无法追索医疗费,只好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生命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非法侵害他人生命财产权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原、被告发生一些小摩擦,本应互谅互让原则解决。但被告却对原告大打出手,同时还摔坏了原告的一部手机,侵害了原告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经法院依法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答辩、举证和应诉权利。最后,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作了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