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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运输狗熊活体被追回仍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2-08-23 14:30:36


     本网讯(通讯员 黄仁成)   被捕前家住广西东兴市东兴路171号的韦某怎么也想不通,自已花了钱帮他人购买的两只狗熊(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在运输中被追回,不仅吃了官司,还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现年31岁的韦某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1年7月16日被捕,因本案同时被捕的还有陈某。

    2011年6月,蔡某联系到韦某帮购买两只狗熊,韦某联系他人购买后约蔡某到东兴市交易。6月9日,韦某、陈某到东兴市北仑河边某码头将他人送来的两只狗熊装上车后运到东兴市一花木场空地等候蔡某、佟某(另案处理)。蔡某、佟某将两只狗熊再次装车后运输,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追回了两只活体狗熊。

    此案经检察机关公诉后交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理。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韦某、陈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韦某、陈某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但陈某与韦某相比相对作用较小,且案发后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

  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韦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2、陈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判决后,韦某不服以自已归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确有悔改表现、且非法运输的两只狗熊活体已追回、原审量刑过重为由,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所称的理由,经审理查明,韦某经蔡某联系,为蔡某购买狗熊,纠集佟某等人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是起作用很大的主犯。原审认定韦某、陈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

    2012年3月20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月20日,韦某鉴于法院执行的威严,在服刑8个月后,主动到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履行了3万元的罚金。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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