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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汉遭邻居女子辱骂后扒掉其裤子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23 14:36:38


     本网讯(通讯员 黄敏)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地苏乡某村村民韦老汉,因遭同村一妇女的辱骂、诅咒,一怒之下公然当众脱下该妇女的内、外裤,导致该妇女在众人面前蒙羞。在刑事方面,韦老汉犯侮辱罪,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近日,在民事方面,都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韦老汉被判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赔礼道歉。

    今年50多岁的妇女韦某与韦老汉均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地苏乡某村,同姓且系邻居关系。由于生活琐事,二人经常发生争吵,互相谩骂。韦老汉天生右眼残疾,他很忌讳别人议论他的眼睛。

    2011年6月18日中午12时许,韦某与同村的一群妇女外出劳动回家,当来到本村板外队的一条碎石路上时,正好遇到韦老汉,二人又发生争吵,韦某骂的一些话深深刺痛了韦老汉的心,骂韦老汉“另一只眼睛也瞎掉”,在众人面前被这样骂,使韦老汉觉得很没有面子,他不堪忍受谩骂、诅咒,一怒之下遂上前用手掐住韦某的脖子将韦某扳倒在地,之后韦老汉当众脱下韦某的内、外裤,当场撕烂内裤并丢掉,外裤被脱至膝盖处,致韦某的屁股及阴部暴露。

    韦某受伤后,于2011年6月19日至30日在都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伤情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医疗费用共计4301元。案发后,韦老汉已经支付韦某医疗费2000元。

    2011年9月27日,韦某以自诉人身份,以韦老汉犯侮辱罪,向都安县人民法院提起控诉。2011年11月3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判决韦老汉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2年4月6日,韦某以原告身份向都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认为,被告韦老汉目无国法,于光天化日之下,在人来人往的村干道上,公然当众殴打侮辱原告,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350.92元;2、责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3、本案诉讼费及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在法庭上,被告韦老汉辩称,韦某平时经常以被告偷其小鸡、侵占其田地为由,谩骂被告。2011年6月18日当天,也是韦某辱骂被告在先,并诅咒被告的另一只眼睛也瞎掉(被告天生右眼残疾),被告一时气愤,才去脱韦某裤子的。被告韦老汉在法庭上表示,他不会赔偿韦某任何损失,也不会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被告韦老汉在光天化日之下,在公共场所当众脱下韦某的裤子,使其阴部完全暴露,主观上存在侮辱韦某的故意,客观上损害了韦某人格尊严,伤害了韦某的身体健康,被告韦老汉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韦某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并要求被告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但是,韦某辱骂并诅咒被告韦老汉,引发二人争吵后发生侵害行为,对此,韦某亦有一定过错,依法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由被告韦老汉承担90%的赔偿责任为宜。

    法院经计算,原告韦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873.72元,被告韦老汉已经支付原告医疗费2000元,应予扣除,实际还应赔偿原告韦某经济损失3286.35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其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过高,不予全部支持,可酌情确定为1000元。

    日前,法院遂作出了一审判决:

    一、被告韦老汉赔偿韦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286.35元;

    二、被告韦老汉赔偿韦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三、被告韦老汉书面向韦某赔礼道歉,道歉书张贴在都安县地苏乡某村民委员会公告张贴处,道歉书的具体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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