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裴玲 涂乐)
发生交通事故后,侵权人与受害人自行达成调解协议的,该调解协议对保险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侵权人从保险公司领取赔付款后,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侵权人与受害人达成的协议追加索赔的,不予支持。近日,江西横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依法驳回原告俞某诉讼请求。
2011年5月8日,原告俞某驾驶拖拉机行驶至鄱阳镇饶洲岗亭路段时,将同向行驶的由方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刮倒,造成方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1年11月28日,原告与方某达成赔偿协议,由原告向方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45 674元,其中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为28 044元。2011年11月30日,原告向方某支付赔偿款23 000元。2011年12月5日,原告向被告某保险公司申请赔付,双方于2011年12月8日签订赔付结案协议书,被告当日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了赔偿款21 000元,其中残疾赔偿金按农村标准计算。2012年1月5日,方某向鄱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俞某履行调解协议,支付余款22 674元。2012年1月27日,鄱阳县人民法院判决俞某与方某签订的调解协议有效,俞某应向方某支付余款22 674元。判决生效后,原告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款,被告未答应,故原告俞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差额17 894元。
横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俞某领取保险赔偿款后追加索赔请求不应支持,理由如下:1、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附有“重要提示”,“重要提示”第三十条为“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已领取赔款,除非法定情况,保险人不应就追加的索赔请求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与受害人自行达成的协议系双方合意行为,被告未参与其中,对被告不具有约束力,被告有权就本次事故的赔偿金额重新进行核定。原、被告于2011年12月8日签订赔付结案协议书,表明原告认可被告按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双方不存在重大误解。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