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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妇私自领养男婴十年后被判收养关系无效
发布时间:2012-08-24 10:06:56
本网讯(通讯员 廖国)
十年前,江西万安县居民郭某某、刘某某夫妇从他人手中抱下刚出生不久的男婴,视男婴如己出含辛茹苦把男婴养大。十年后,一名来自贵州的女子持亲子关系鉴定书声称系男孩的生母,要求领回男孩遭拒后,将这对夫妻告上法庭。日前,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贵州女子要回孩子的诉求,但同时判决贵州女子向该夫妻支付抚养男孩支出的生活费106187元、教育费5000元。
2001年6月13日,原告肖某澜(贵州省思南县人)在广东深圳打工期间未婚生育一男孩,因不便且难以抚养,13天后由同厂工友刘某连(江西省万安县人)把小孩抱回万安县让姐姐、姐夫(被告刘某某、郭某某)收养,取名郭力。原告在家休息三个月回到广东深圳后与工友刘某连失去联系,经过多次寻找,2011年底,原告在万安县找到了郭力,并与郭力做了亲子关系鉴定。 原告认为被告与郭力之间未合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也未征得原告的同意,其收养关系无效,要求领回自己抚养,同意补偿被告30000元,作为抚养的开支。 被告拒绝原告领回孩子的要求,辩称:该小孩一直随我们共同生活达十年之久,我们为小孩取名郭力,并为郭力交了计划生育外罚款,户口簿上登记郭力与我们是父母和儿子关系,十年的抚养建立了父母与儿子的深厚感情。原告作为生母遗弃小孩,十年来从来没有与我们联系,过了十年,孩子大了说孩子是原告的要领回,感情上难以接受。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郭力生母,即原告的同意,也未依法进行收养登记,其收养行为违背法律规定,被告与郭力的收养行为无效。原告关于郭力随生母共同生活的请求应予支持。但被告抚养郭力十年,并供其上学支付了生活费和教育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相关规定,该费用应当由原告补偿。原告愿意补偿被告30000元,金额明显偏低,可以参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生活费。教育费的金额以学校相关票据核定。据此,该院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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