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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因嫌前夫无能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发布时间:2012-08-24 10:57:56
本网讯(通讯员 黄敏)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高岭镇的青年男子梁某,与妻子谭女士协议离婚后,约定他们年幼的婚生儿子由梁某负责抚养,但过了一段时间后,谭女士嫌前夫梁某没能够为儿子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为此诉求变更孩子抚养权,请求由自己来养育孩子。2012年8月,都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80后女子谭女士,离婚后现居住在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2012年6月,原告谭女士向都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其在《民事起诉状》中诉称:原告谭女士与被告梁某于2011年1月17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被告承诺自己会一直带着儿子在身边生活,好好照看儿子,尽力为儿子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但离婚之后,被告并没有履行自己的承诺,自己跑到广东打工,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经常变换工作和居所,无法独立抚养儿子,将才2岁大的儿子交给其父母代为照顾至今。 原告谭女士认为,儿子年纪尚小,没能随父或母一起生活不利于其身心健康,被告梁某没能够为儿子创造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儿子继续目前的生活状况不利于他的成长,而原告具备提供给儿子更好的成长环境条件,为使儿子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特请求变更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500元抚养费。 原告谭女士保证,变更抚养权后,原告能够保证给儿子更好的成长环境及保证被告的正常探望权利。 法院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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