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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三次撬杂货店盗窃香烟自首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24 10:54:59
本网讯(通讯员 汪锦修 宋海辉)
坊间有贼心不死之说,本案被告人李某行为,大概就是最好的印证。近日,江西余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再次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2011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后不到两个月,李某又陷入了无钱用的窘境中,因而贼心再起。2011年2月28日晚,他携带钢管窜至某菜市场,撬开被害人邵某某开的杂货店,盗走店内16条庐山牌香烟,于次日卖给某批发部老板林某(另案处理),得赃款500元。在接下来的三月份,他采用同样的手法,又两次把手伸向被害人李某某、罗某某开的店,分别盗得价值1482元和4054元的各种品牌香烟,然后拿到林某的批发部换取现金,三次盗窃共计得赃款5700元,所盗香烟总价值共计6256元。 令人庆幸的是李某这次思想比较清醒,在第三次作案的第二天,他选择了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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