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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科男子盗窃货车与货物获刑十年
发布时间:2012-08-24 10:56:45


     本网讯(通讯员 汪锦修 宋海辉)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在科技发达、法制趋全的今天,就算是惯偷,也难逃被抓的命运。近日,江西余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和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十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吴某,已是不惑之年,年轻时期就手脚不干净。人家出去打工,凭本事、凭劳动、凭智力攒钱,他虽也外出,却净干些爬墙走壁、偷鸡摸狗的勾当。2000年6月,因盗窃被浙江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在监狱服刑近七年后释放。但对于伸惯了手,又没有什么谋生本领的惯偷吴某,要想他改过自新,自立生存,也实在难为了他。就在其释放的第三年,吴某再次重操旧业。

    吴某经过精心踩点后,于2009年11月8日凌晨0时许,窜至县城某社区,乘着夜深人静,用其携带的自制T型锥,将被害人周某停在马路上的江铃牌厢式货车撬开,进入车内用T型锥发动货车,将货车及车箱内124箱光明牌各味牛奶、66箱四特酒和18箱大河北酒、驻马店酒盗走。在此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其又先后窜本县另一社区和鹰潭市某商城,采用同样的方法,分别盗窃被害人蔡某、熊某的五菱之光面包车,经鉴定,被盗三部车辆及货物总计价值人民币182898元。案发后,以上被盗车辆和货物均被追缴发还给被害人。

    另在200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在外转悠因无收获,当其闲逛至某棉麻公司宿舍院时,顺手将被害人冯某的丰田轿车前后牌照盗走。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又秘密窃取他人汽车牌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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