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邓涛)
8月24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徐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徐建,江西省樟树市人。2008年10月17日因寻衅滋事被宜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8月8日下午15时许,李勇伙同陈飞华(以上二人已判刑)、葛晶晶、夏梦、杨强(以上三人均在逃)窜至丰城市军国宾馆,将与李勇有冤怨的被害人张水国带到樟树市区。到了樟树市区,被告人徐建等四人受李勇之邀一起加入。随后由被告人徐建开车将张水国押至其村庄田边,众人对张水国进行了殴打致其轻微伤甲级,并逼迫其承认欠李勇补偿款的事实。然后,李勇打电话邀张水国的父亲张中林到樟树市谈判。在樟树市药都宾馆某房间内,李勇一伙迫使张水国父子承认并答应偿还欠款两万元后才将被害人放回。同年8月14日,李勇再次窜至张水国家,准备向其父亲索要钱财时被抓获。被告人徐建于2012年3月2日向丰城市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建伙同他人采取控制人身自由的方法,索要补偿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徐建等人在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且被告人徐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和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