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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与法官职业
作者:肖建宏   发布时间:2012-08-24 15:10:45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所彰显的公平正义是通过一个个具有鲜明个性的法官的具体司法行为体现出来的。法官作为法律的忠诚卫士和维护公正的中立裁判者,肩负着医治社会疾病,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司法公正的职责,被公众视为公平正义的化身,其言行举止代表着法院的形象,对社会公众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如果法官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充分体现维护法治尊严的责任感、使命感,社会公众就会从善如流,进而促进社会和谐。反之,就会弱化法治的权威,降低法院裁判的公信力,法治精神也就无从实现。“徒法不足以自行”,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和法院权威,都须通过法官的司法践行来实现。可以说,法官职业直接影响着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因此,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就需要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清正廉洁的法官队伍。

  一、司法公正的含义

  在我国,司法公正是一个含义极其丰富的概念。司法公正,或曰公正司法,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其大体包含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形象公正、司法效力公正、司法平等的公正五方面的含义。

  (一)程序公正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程序的公正性对实体公正所具有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是为程序公正的工具性含义;二是程序的公正性对参与到程序中的各方的人格尊严和自主性的保护,是为程序公正的目的性含义。

  程序公正所具有的工具性含义和目的性含义的有机统一便构成了程序公正的完整内涵。首先,我们对程序公正的追求不能背离它为实体公正服务的原初目的,能否最大限度地确保和实现实体公正应当成为评价程序公正与否的基本标准;其次,我们应当重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不能将程序公正完全工具化,任何对实体公正的寻求都不得以对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司法的民主化和理性化的牺牲为代价,对这些价值的保护应当成为衡量程序公正与否的基本标准;再次,程序公正只能在保障和实现自身独立价值的前提下才能发挥其形成实体公正的工具性价值,即我们只能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和框架内力求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公正,而不能以追求、保障实体公正为借口违反司法程序、牺牲程序公正。

  (二)实体公正,就是说司法活动就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做出的裁决或处理是公正的。法官正确适用实体法,依法审理好各类案件,真正做到审理案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力求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在终极意义上,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一致性,在理想状态下或者说理论意义上,程序公正相对实体公正的优先性并不是一个价值选择、价值判断的问题,因为程序公正只是实体公正形成、实现的必经的自然的过程和形式,而实体公正只不过是遵循公正的程序对争议案件进行法律处理所必然形成的特定结果。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程序公正却并不能被视为一种可以完全决定裁判结果的绝对因素,因为有些案件并不是只要遵循了公平、合理的程序,就可以避免出错的,甚至,在一些情况下,正当程序的存在还会制约实体公正的求得。

  (三)形象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外在表现。审判案件的过程不是简单的“找法”过程和制作、下达裁判文书的过程,它同时还是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传达正义信息,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乃至公众公开对话,宣传法律,昭示正义的过程。人们评价法官不是从法院的整个审判工作来了解和衡量,更多的则是从法官的一言一行给人产生的印象来感受和评判,法官形象直接影响着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从法官在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看,法官是依法对各种社会矛盾进行公正裁判的使者,在社会公众的观念和期盼中,法官代表着法律,代表着公正,既是传播法律的使者,也是涵养道德的楷模。可以说,法官的言行举止代表着法院的形象,对公众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

  有人说:“只有热爱人的才可以审判人”。在老百姓心中,法院是主持公平正义的地方,是最讲道理的地方。他们带着烦恼和忧愁,满怀希望地到法院寻求帮助,如果法官面带笑容,道一声“你好”“请坐”,递上一杯热茶,老百姓就会感到温暖、踏实,愿意和你拉近距离,就愿意将深藏在心底的秘密向你倾诉;反之,如果法官语言生硬、态度冷漠,老百姓会觉得不放心,对法官能否公正产生怀疑,对司法公正失去信心,从而影响法院的形象,损害法院的权威。在法官心中,应该是“众生平等”的,法官不仅要以无情目光论事,还应以慈悲的目光看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每一个法官都应始终把善待老百姓记在心中,把人民群众装在怀中,把为民谋利印在脑中,把为民解忧握在手中,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清正廉洁、高效文明、刚正不阿、秉公执法。只有这样,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爱戴和尊重,才能定纷止争,妥善化解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才能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

  (四)司法效率公正。“迟来的公正就是不公正”。法官判案如果久拖不决,不讲求效率,即使最终依法、合情合理地作出了判决,也会影响到裁判的社会效果和对裁判公正的评价。  

  (五)司法平等的公正。法官必须将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自己最大的心愿,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立足于公正的峻岭上,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当事人,平等地保护不同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执行好每一份生效的法律文书,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勇于抛弃单位、个人的利益得失和恩怨关系,勇于抵制方方面面的干扰,依法公正地审判好每一个案件,让当事人赢的赢得堂堂正正,输的输得心服口服。

  二、法官素质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核心因素

  公正是法院审判的生命所在。法院进行司法改革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实现司法公正。法官作为司法公正的维护者和实践者,其素质决定着司法改革的成败。那么,法官应具备那些素质呢?《法官法》第五条规定,法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因此,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一)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树立“审判就是服务”的理念。法官要注重观念的转变,树立一种服务的观念。要实现司法的民主与文明,使司法的民主与文明由内在的、抽象的东西成为一种机制的、具体的、可操作的事物,转化为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行为,这就要求法官在司法活动中树立公正、高效的服务理念。对于普通公众来说,法官的司法技能再高、法律水平再精、法律思想再深,他们或许无力评价,但是,他们最有资格以一个通达之人的心态评判法官的行为是否对人民、社会有好处,是否在更大程度上促进了权利实现,是否做到了公正适用法律。这种评价是最直观的,也是最权威的。(二)法官的综合素质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先决条件。法官应是具有渊博的学识、完整的知识结构,精通法律,有较高逻辑思维能力,有良好的品格修养,有强烈的敬业精神,有职业自豪感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精英群体,应是具有足以让不同场合的人肃然起敬的人格魅力的社会群体。但目前由于种种原因,社会公众对法院的司法活动不尽满意,严重制约了法院许多方面改革的深入,影响着司法公正的实现。所以,法院应在队伍建设上狠下功夫,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只有这样,法院的司法改革才有希望,司法公正也才能实现。

  三、如何加强法官的修养

  法官是一种特殊的职业,以维护公平和正义为最高追求。在人民群众的心目中,法官就是正义的化身、公平的象征。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有的法官个人素质不高,业务水平偏低或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不准确,导致案件裁判不公;有的法官宗旨意识淡薄,在工作中作风粗暴、态度蛮横,使群众对法官的审判作风有意见,认为法院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个别案件的久拖不决、不判、不结,使一些当事人“怕打官司”,产生“难打官司”、“白打官司”的认识。这虽然仅仅只是个别法官的行为所致,但却影响了整个法官队伍的形象,降低了法院的权威和公信力。因此,加强法官职业修养对于实现公平和正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那么,法官应如何通过自我教育,自我改造加强自己的修养呢?笔者认为,当前,法官要从政治信念、职业理想、职业技能、职业品格、法律理论五个方面下功夫加强修养。

  (一)加强政治修养,坚定政治信念。

  我国的法官,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法院的法官,这一性质决定了法官必须具备坚定的政治信念这一政治标准。坚定的政治信念的内在标准要求法官必须讲政治,讲信仰,讲党性,讲原则,讲大局。法官要坚持以“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为指导思想,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改造主观世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用党性工作,用法律断案”,任何情况都能站稳政治立场;任何情况下都能坚持党性原则和党的基本路线;任何情况下都能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任何情况下审判工作都能自觉服从、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和全党工作大局;任何情况下都能忠于党和人民,忠实于法律;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立场和方法观察事物、审理案件,正确、适当、合理地处理严格依法办案和“三个有利于”的关系,力求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

  (二)强化职业理想修养,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 

  理想是人们对未来的憧憬、向往和追求,是人们心中所确定的目标和为达到这个目标所下的决心。选择了法官这一职业就要把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和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作为职业理想。法官的审判权和执行权是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是为人民服务的,为人民服务就不能有私心杂念,要大公无私。

  法官的审判权、执行权是一柄双刃剑,既可以成为为人民服务的工具,也可能成为牟取私利的手段;既可以促使人奋发向上,也可能诱使人腐化堕落。司法腐败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最终都可归结为权力的滥用。虽然滥用审判权、执行权的行为仅仅发生在少数法官身上,但它造成的后果不仅败坏了人民法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伤害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深厚感情,而且损害了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因此,加强法官职业理想修养迫在眉睫,意义深远。

  第一,强化职业理想修养,就要常思贪欲之祸。老子说:“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得。”贪欲是招灾惹祸导致腐败的重要根源。《神曲》里有一只饿狼,胃口越吃越大,越吃越饿,永远吃不饱,贪欲最终使它堕入万劫不复、永不超生的地狱。法官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任,要不负人民的重托、不辱使命,就必须淡泊名利,始终保持高尚情操,自觉抵制私心杂念,真正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

  第二,强化职业理想修养,就要常怀律已之心。司法实践证明,防止法官滥用手中的权杖,除要靠制度、靠监督外,更要靠法官的“慎独自律”。一个法官的慎独,就慎在无人知晓的情况下能无愧于法官的良知,不为私利、私情、私欲所动,不欺人,不自欺,真诚地忠于法律,把自己的职业忠诚建筑在对高尚人格和纯粹道德真诚追求的基础上,时时处处警醒自己,切实管住自己的腿,不该去的坚决不去;管住自己的手,不该拿的坚决不拿;管住自己的嘴,不该吃的坚决不吃。

  第三,强化职业理想修养,就要常修执法之德。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凡事必出以公心,坚决摒弃私心杂念;凡与法律相斥的事情坚决不做,时时做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威严。

  第四,强化职业理想修养,就要深怀爱民之情。法官的审判权、执行权来自于人民,离开人民群众的支持,法官的审判工作就成了无源之水。封建时代的官吏郑板桥,尽管官位低微,但他十分关心老百姓的疾苦,他在一首题为《竹》的诗里写道:“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些小吾曹州县吏,一枝一叶总关情。”一个封建时代的官吏尚能如此关心民生疾苦,作为社会主义的人民法官更应把“立党为公,司法为民”作为自己的最高职业理想,将亲民、爱民、利民、便民的司法理念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察民情、问民苦、便民诉、解民忧、顺民意、暖民心。即使平时工作再忙,也要经常倾听群众反映;案件再多,也要不忘群众利益;纠纷再小,也要尽力当作大事去办,时刻注意从点点滴滴做起,不断增强法官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树立起崇高的威望。

  (三)强化职业技能修养,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

  法官只有具备丰富的综合知识、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高超的审判技能,才能对审理的案件做出客观公正的裁决。笔者认为,法官职业技能只能从勤于学习、勇于实践两方面得来。

  勤于学习首先要对法理进行深入地研究、透彻地了解。没有法学理论指导的审判必然是盲目的实践。作为一名法官,对其运用的法律,不仅要知其然,也要知其所以然。只有法理通,才能正确判案。其次要对法律进行反复学习,全面领会。法律是法官审判案件的武器,作为法官,要想妥善、公正地审理好每桩案件,就必须熟悉其构成原理、功能、使用方法,只有这样,运用起来才会如“庖丁解牛”得心应手,运用自如。否则,由于法官对法律了解不够,甚至发生误解,冤、假、错案的出现便是不可避免的。再次要对法律、法规之外的有关知识有所涉猎。法官工作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一门综合性的社会科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林林总总的新型案件不断涌现,法官要审理好这些案件,必须了解和掌握丰富的社会知识和自然科学知识,特别是现代科学知识,不断更新知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使自己成为一个复合型的法官。如果法官只知法律,而对同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知识所知甚少或一无所知,也是难以妥善、及时、公正地审理案件的。

  勇于实践就是要将所掌握的理论知识付诸审判实践。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毛泽东曾说:“如果有了正确的理论,只是把它空谈一阵,束之高阁,并不实行,那么,这种理论再好也是没有意义的。”作为一名法官,如果只是一味地学习法学理论,研究法律条文,而不从事或很少从事审判实践活动,那么,即使其“满腹经纶”也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也不能算是一名精通业务的法官。因此,法官不可重理论而轻实践,要做到法学理论与审判实践相结合。

  所以,每一个法官只有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大兴学习之风,使学习成为一种生存方式、生活方式,全面提高自身的整体素质,才能适应现代审判的需要。

  (四)强化职业品格修养,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

  强化法律至上的品格修养。对法律至高无上的信仰,是每一名法官都应当恪守的行为准则和最起码的职业品格。伟大的革命导师马克思曾经精辟地指出“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这被认为是对法律至上的最好诠释。所谓法律至上,就是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能服从于法律而不能服从于其他。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说过:“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和实现者必须时刻牢记自己的使命和责任,做到崇尚法律、公正司法,任何时候都不能超越法律,更不能亵渎法律。法官应当凭着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从公正的理念出发,独立思考,作出裁判。因此,新世纪的法官应当是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忠实于祖国和人民的法官,应当是匡扶正义、维护社会公平的法官。法官所服从的只能是宪法和法律,只能是公平正义之理念,而绝不能被领导的指示、个人的好恶所左右。

  强化清正廉洁的品格修养。“廉”是一种优秀的品质,廉洁自律是防止腐败的最有效手段。廉洁自律的关键就是克制欲望。古人云:“日月欲明,浮云盖之;河水欲清,砂石秽之;人性欲平,嗜欲害之。”因此,人民法官只有不断地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认真加强党性修养,强化清正廉洁的品格修养,始终如一地保持高尚情操和理想追求,才能在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抵得住诱惑,经得住考验;才能不被名利所累,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才能自觉养成“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的浩然正气。

  强化刚直不阿的品格修养。其一,要敢于不畏职、权、钱、势。古人云:心无私欲,自然会刚;心无邪曲,自然会正。其意思是说,心中没有个人的打算,表现自然会刚直;心中没有邪念,表现自然会正派。作为法官,如果没有私心,就会敢于不畏职、权、钱、势,做到刚直不阿。其二,要敢于维护法律的尊严。作为法官,负有维护法律的尊严的天职,任何有损法律尊严的行为,都是其所不能容忍的。如果面对损害法律的尊严的行为,不敢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而是听之任之,熟视无睹,也就不可能做到刚直不阿。其三,要敢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作为法官,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理应予以应有的保护,对于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行为,理应予以应有的制裁。如果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敢予以应有的保护,对于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不敢予以应有的制裁,那么,这样的法官是不可能做到刚直不阿的。

  强化完美的个人品格修养。法官只有具备出淤泥不染的禀性,增加免疫力,才能做到在任何情况、任何条件下都能用正确的道德标准和价值观来评判是非,分清善恶,以自身的人格力量维护司法的权威。要加强理性研究、探索和思维,更新司法理念,进一步强化公正和效率意识、司法廉洁意识、司法文明和自尊意识、独立审判和中立、平等意识,处事堂堂正正,办案公正公平。   

  (五)强化法律理论修养。

  法官作为正义的化身,司法公正的维护者和实践者,应有厚实的法律文化底蕴。那么,法官掌握法律知识的标准应在哪个层面呢?直观地讲应当是全面精通法律并有熟练的法律智慧。应当全面掌握法律法规和国家的审判制度,提高评判案件及法理分析能力,提高鉴别判断能力,提高调研能力。能洞悉立法环节中的根本意图,能运用司法环节中的有效手段,能把握审判工作的大局,能发挥法律智慧的优势特色,真正做到“厚积薄发”。这种娴熟的法律修养就法律知识体系而言趋于完美,就司法技巧和智慧而言近乎高超,这种修养从哪里来?以一般人而言,最方便的修养方法就是两个字——“读书”。“非学无以广才,非学无以明识,非学无以立德”,法律书海,烟波浩渺而又情趣无穷,要大力倡导做“学习型法官”、“学者型法官”,以终身学习理念为法律职业人的治学座佑铭,要把崇尚学习做为法官队伍的主流思想进行引导。不学习就会不合格,就会不进步,既贻已又害人。一个法官应当具备的业务知识与专业技能十分广泛,一切审判工作需要的,可以帮助法官正确、有效地履行职责的知识和技能,都属法官业务素质的范畴。法官业务素质主要是: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深厚的法律知识;良好的法律意识;高超的司法技能;敏捷地把握全局和分析、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和及时地了解、掌握审判工作所涉及的学科或者领域的能力。

  总之,法官只有增强自己的修养,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做到在金钱面前不动容,美色面前不动心,亲情面前不动情,是非面前不乱寸,干扰面前不动颜,威胁面前不屈膝,压力面前不低头,名利面前不伸手,通过自己的工作——公正、高效地审理好案件并赢得公众的信任和社会的肯定,才得以做到公平正义,即法律的公正所在,也是法官定位自己的人生终极目标——实现司法公正所在。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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