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裴玲 涂乐)
男女依当地民俗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子女抚养问题的,法院应予以处理。近日,江西横峰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双方达成协议:非婚生女孩廖某某随原告廖某共同生活,由被告秦某按每月3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廖某某年满十八周岁;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006年2月,原、被告在网吧相识,不久便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1月,原、被告订婚并举办了婚礼,但双方一直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5月,被告生育一女孩,取名廖某某。2007年12月,廖某因触犯刑法被关押,2011年12月刑满释放。因原、被告长期未共同生活,原告出狱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秦某返还订婚彩礼等共计30 000元;非婚生女孩廖某某由原告廖某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依当地民俗办理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系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子女抚养问题的,法院应予以处理。廖某诉称,2007年原、被告订婚时,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彩礼共计30 000元,因双方未长期共同生活,秦某应予以返还;廖某某自2009年8月起,一直随爷爷奶奶共同生活,现廖某刑满释放并开始工作,回归正常生活,有能力独自抚养女儿,廖某某应由原告廖某抚养。秦某认为,原、被告虽未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已有五年,廖某服刑期间秦某多次探望,并独自照顾廖某某到2009年8月;廖某自2007年12月被关押后,未有经济来源,秦某怀孕、分娩、日常生活及独自抚养小孩必然产生开支,3万元彩礼早已用完,故不存在彩礼返还问题;对于廖某要求抚养廖某某的要求不持异议,因秦某身体不适,一直在娘家养病,未有固定工作,抚养费请法庭酌情考虑。经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双方遂达成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