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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错就改善莫大焉 得理不饶险害自己
发布时间:2012-08-27 10:26:00


     本网讯(通讯员 何有财)   古人云:“人谁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 意为人都有可能犯错误,犯了猎误,只要改正了仍是好人。但在现实生活中,有多少不知道去包容、谅解和鼓励犯错即改正的人,得饶人处且饶人,何必抓住别人的短处得理不饶呢?

    近日,云南省巧家法院成功调解结案一起因未成年犯错处理不当引起的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两未成年人盗窃600元,警方认为盗窃数额不大,未立案处理,主持调解后主动赔偿。被害人家长以前述两未成年人系“小偷”为由,再次采取非法手段,向两未成年人家属素赔偿数千元。法院审理认定,于法无据取得的财产属不当利,在法官组织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同意返还1800元。

    原告蒋某之子小蒋与被告胡某之子小胡系未成年人,均在外打工。2011年10月,小蒋与洪某在嵩明务工时,鬼迷心窍地盗窃了小胡600元钱。事发后,小胡向当地报警。嵩明派出所登记后,查实小胡向报警情况属实。经警方向加害人核实后,发现小蒋、洪某属于未成年人,盗窃的数量较小,未按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经嵩明派出所对两未成年人加以批评教育,两小孩均表示以后不再犯此错误,要好好做人,组织双方调解后,双方一致同意由小蒋、洪某的家长各返还小胡300元以作赔偿。2011年10月20日胡某回家后,蒋某因不服嵩明派出所对此盗窃行为的处理结果,一直认为小蒋系“小偷”应加以严惩,便多次产生纠纷。无奈的蒋某找了村民小组长等人到被告家协商,被告不但不好好协商,反而威胁原告。按照之前的调解,只要求各赔偿胡某300元即可,在被告的蛮横无理情况下,蒋某“赔偿”胡某5600元。

    法官查明案情后,用真心、动真情地向双方当事人从法、理、情角度进行耐心解释,认为被告从蒋某处获取5600元,只有300元系有法律依据的赔偿款,另外5600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导致原告蒋某受到5600元的损失。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利益受损,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及利益受损均无法律根据,系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经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均作出让步,原告认为因其子犯下不小的错误,让蒋某等人到案发地解决纠纷,也造成了相应的损失。胡某认为,小孩都是未成年人,只要他知错就改,还是能原谅他的,同意返还部分。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由被告胡某一次性返还原告蒋某1800元,蒋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且自此双方不再为此事相互干涉的协议。   

    从本案不难看出,知错能改,就应得理饶人,过度维权虽是个别现象,但极易导致双方矛盾激化,也会造成双方更大的利益损失,如果过度维权过程中,一旦变成恶意维权,就有可能演变成敲诈勒索,甚至构成刑事犯罪。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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