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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换林地多年未换证 提起侵权之诉能否受理
作者:吴建平 陈宾   发布时间:2012-08-27 11:13:28


    【案情】温兆富与张建周系同一村小组成员。2000年3月15日,双方就互换林地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温兆富位于本村小组田排上的林地与张建周位于本村小组右田坑上的林地互换。同日,经本村小组长见证,各方为涉及互换的两块林地实地指明了四至界址,并形成了书面图纸。随后张建周在田排上的林地上种植栗树,温兆富也对右田坑的林地开始经营管理。2012年年初,双方就互换林地发生争议,经有关部门调解未果。双方至今未就实际互换后的林地办理新的林权证。2012年8月20日,温兆富以张建周侵犯其山林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建周将种植在田排上的林地的栗树迁移,恢复林地原样。

    【分歧】就该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存下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以侵权纠纷受理。林地的使用权人以登记为准,而温兆富拥有田排上的林地的林权证,是该林地的使用权人,张建周在田排上的林地上种植栗树,是对温兆富的合法权利的侵犯。温兆富有权要求张建周停止侵害,恢复原样。

    第二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温兆富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双方的争议涉及对互换后林地的使用权的确认,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不符合起诉实质条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双方已就互换林地达成协议,多年来也各自对互换后的林地进行了经营管理。温兆富虽然拥有田排上的林地的使用权证,但是张建周才是该林地的使用权的实际所有人,温兆富无权以侵权纠纷提起诉讼。同时,该案并非林权纠纷,争议林地也不需要实质上确权,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互换林地的口头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实际履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温兆富与张建周属同一村小组村民,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协议达成后至今,双方也对各自互换后的林地进行了长期的经营管理。

    二、温兆富无权以侵权为由向张建周提起诉讼。根据协议及协议履行情况,争议所涉林地的使用权在温兆富和张建周之间已然发生了互换的法律后果。温兆富以其是田排上的林地使用权的权利人而向实际权利人即张建周主张权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该案不涉及实质的林权确认。双方互换林地的纠纷的产生并非因为林权争议,双方的林地权属是确定的。现争议所涉林地未根据互换后的实际情况换发林权证,应当解释为未实现申领林权证的程序,具体到本案并不存在重新办理林权证的实质障碍。因此,涉案林地权属是确定的,无需实质的林权确认。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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