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胥洪刚 谭燕红)
近日,四川武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深入达州监狱,对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周鑫抢劫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使在押服刑人员受到身临其境的法制教育。
2011年3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周鑫伙同陈豪、张朝阳(上述二人另案处理)在武胜县赛马镇农贸市场的“永于快乐”网吧玩耍时,看见陈秋号(被害人)独自在上网。被告人周鑫与陈豪、张朝阳等人商量后,便将陈秋号叫至网吧侧门处,采取威胁、殴打和搜身的方式,强行劫取陈秋号现金100元、诺基亚手机1部。案发后,被告人周鑫的亲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800元,取得了被害人陈秋号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鑫在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行作出判决,将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进行处罚,当庭判决被告人周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原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予以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