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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抚养生纠纷 两级法院联调解宿怨
发布时间:2012-08-29 09:28:31


     本网讯(通讯员 谢贞)   日前,安徽宣城中院与广德法院两级联动,成功化解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家住广德县的简某(男)与年仅17岁的吴某(女)于2006年相识后即同居生活,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次年吴某生育一子。由于性格差异及多方面原因,简某与吴某自2009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儿子一直随简某生活。现吴某已与他人结婚。2012年上半年,吴某向广德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儿子随其生活,由简某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广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孩子现随简某生活良好,且改变孩子已习惯的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遂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上诉至宣城中院。

    通过阅卷及与双方当事人庭前电话沟通,主审法官了解到二人在广德法院另有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即当简某得知吴某与他人结婚的消息后,于2011年提起的要求吴某支付儿子抚养费纠纷,由于吴某对抚养权问题已提起诉讼,故广德法院裁定该案中止审理。主审法官得知这一情况后随即与广德法院承办法官联系,了解到本案双方当事人真正的症结不在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而在于简某认为吴某抛弃其父子二人,多年来对儿子不管不问,却另同他人结婚,让其作为男人的颜面尽失,对吴某异常不满,故才提起要求吴某支付孩子抚养费诉讼。而吴某提起诉讼的真正意图也不在于孩子抚养权本身,而是意图通过这种方式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抚养费义务。

    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内心深处的症结后,主审法官提出对这两起纠纷一揽子解决的处理思路,次日即到广德进行现场调解。经过宣城中院及广德法院法官的共同努力,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即孩子随简某生活,吴某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另就孩子探视权问题一并予以调解解决。至此,两起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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