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许舫逊)
8月2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邹帮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2年3月13日上午,被告人邹帮海打电话给女友高红梅,被罗平明接听,当时被告人邹帮海心中不悦,并在电话中与罗平明发生口角。当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邹帮海邀集涂国信、熊亮、“狗仔”、“志华”(后三人均无法找到)来到位于丰城市的昌安高速公路东林服务区找罗平明算账,罗平明的师傅徐九龙见5人来势凶猛,便上前问明原因并进行劝阻,遭被告人邹帮海等人殴打。罗平明见状便过来帮忙,被告人邹帮海即从身上掏出一把弹簧刀,将罗平明的左大腿刺伤。随后,被告人邹帮海等人逃离了现场。经法医鉴定,罗平明的伤情为重伤乙级。2012年4月28日,被告人邹帮海向丰城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另查明,被告人邹帮海亲属与被害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邹帮海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邹帮海的行为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邹帮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邹帮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邹帮海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