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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赊购鸭苗拒不还款遭诉
发布时间:2012-08-29 10:05:16
本网讯(通讯员 陈梦静)
合伙期间三次赊购鸭苗,累计欠款三万多元,却以不属合伙债务和已偿还欠款为由抗辩。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两被告韦某、岑某偿还原告吉某鸭苗款35734元。
2011年6月至8月,被告韦某、岑某在合伙经营水库养鸭期间以韦某名义向原告吉某分三次赊购鸭苗共计35734元,每次买卖合同中均约定还款期限。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合同向被告发放鸭苗,现还款期限已到,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收鸭苗款未果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岑某辩称:该份赊购合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不属合伙期间债务,该债务早前已偿还,现不存在该笔欠款,认为其不应承担还款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韦某向原告赊购鸭苗事实属实。原告提供欠款合同和两被告的合伙协议一份,证明两被告在合伙养殖期间赊购鸭苗,所欠鸭苗属合伙债务,被告韦某对此也予认可。且该批鸭苗属于两被告在水库合伙养殖,其养殖期间所生产的鸭苗或饲料等成本,自然是合伙债务。因此,应认定该三批鸭苗款为两被告的合伙债务。对被告岑某辩称的该批鸭苗款不属合伙债务和已偿还该债务,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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