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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受伤后其公司拒绝赔偿遭诉
发布时间:2012-08-29 10:06:25


     本网讯(通讯员 王晨西)   河南太康县的黄军(化名)在太康县一鸣灯泡厂(化名)封排机工作台工作时,左手不幸被三角带压伤,致使小拇指被截肢、中植和无名指已基本丧失功能,黄军为此花费大量费用,在和厂方交涉后,太康县一鸣灯泡厂不认可黄军系该厂员工,黄军遂依法向太康县劳动仲裁委员为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依法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太康县劳动仲裁委员经审查后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黄军不服该通知书,向太康法院院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的劳动关系成立,并由被告双倍支付原告工资30000元。8月27日,太康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黄军诉称,原告于2009年9月26日进入被告工厂工作,职务为机器保健工,月工资为2500元,年终奖2000元。但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给原告缴纳工伤保险。原告在工作期间,兢兢业业,踏踏实实。2011年8月1日月7时30分,原告在操作3号封排机时左手被三角带绞伤,后原告在周口医院治疗,现已治疗终结,但未能保全三根手指,其中小拇指缺失,中指、无名指全部丧失功能。因被告未给原告缴纳工伤保险,致使原告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经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后原告向太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申请,该局以未提供劳动合同为由不予受理。原告后向太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员会不予受理。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原、被告劳动关系成立,并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太康县一鸣灯泡厂辩称,原告黄军并非被告工厂员工,被告把自己工厂的一组生产线承包给了原告的舅舅,被告按月支付给原告舅舅承包费,原告系自己联系其舅舅在该生产线上当学徒,被告对此不知情,被告也未向其发放过工资、奖金等。原告受伤后,被告法人出于同情自己出资安排人员为原告治疗,并全额支付了医疗费用,同时给付了其2万余元的生活费用,并在工厂内为原告免费提供住宿、伙食等,被告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经太康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均同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积极协商解决。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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