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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男子24次盗窃基站蓄电池807个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29 10:04:11


     本网讯(通讯员 甘为华 李正飞)   8人24次盗窃移动、联通基站807个蓄电池,使国家和人民的财产蒙受巨额损失。2012年8月27日,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团伙、流窜作案的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封田某、封飞某、封波某、姜某、陈某、郭某、童某犯盗窃罪,判处十四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至四万元,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2010年1月至2011年4月,被告人封田某等八人交叉结伙在江西省上饶县、弋阳县、铅山县、横峰县、玉山县流窜盗窃移动或联通基站蓄电池共计24起,多次进入移动或联通基站,利用钢筋钳将基站防盗门撬开,并剪断蓄电池的线路,然后将蓄电池盗走。被告人郑某明知是赃物而以每斤3元低于市场的价格将蓄电池收购。其中被告人封田某作案16起,累计金额为246 974元;被告人封飞某作案11起,累计金额为198 921元;被告人封波某作案7起,累计金额为141 522元;被告人姜某作案7起,累计金额为139 189元;被告人陈某作案4起,累计金额为76 608元;被告人郑某参与盗窃2起,累计金额为26 916元,同时,被告人郑某明知赃物予以收购,收购价值共计331 586元;被告人郭某作案3起,累计金额为48 216元;被告人童某作案2起,累计金额为26 916元。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封田某、封飞某、封波某、姜某、陈某、郭某、郑某、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中,被告人封田某、封飞某、封波某、姜某、陈某、郭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郑某、童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郑某明智犯罪所得之物品,仍多次予以收购后转卖非法获利,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八被告人均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童某案后主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余七被告人案发后主动交待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封波某、姜某、陈某、郑某四人家属分别代为退缴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横峰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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