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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村民无证砍伐自家杂木林领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2-08-29 10:25:32
本网讯(通讯员 龙园玲 陈亮)
2012年8月27日,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对四村民无证砍伐林木进行了宣判。判处被告人黄某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黄某长、黄某丰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2年2月,被告人黄某旺、黄某长、黄某丰为开发林地种植杉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位于本屯周公坡地界的杂木林。同年3月,被告人韦某某为开发林地种植杉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位于本屯周娘坡地界的杂木林。经林业技术部门的鉴定,黄某旺滥伐林木总面积为5.4亩,林木总蓄积量为13.9369立方米;黄某长滥伐林木总面积为12.0亩,林木总蓄积量为19.4748立方米;黄某丰滥伐林木总面积为13.5亩,林木总蓄积量为20.5453立方米;韦某某滥伐林木总面积为10.95亩,林木总蓄积量为18.6095立方米。 另查明,被滥伐林木地已全部种植杉木等作物,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旺、黄某长、黄某丰于2102年3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天峨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旺、黄某长、黄某丰、韦某某在未办理任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四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滥伐林木罪。被告人黄某旺、黄某长、黄某丰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四被告人伐林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家庭生活所需,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且在庭上认罪态度较好,庭前表示主动履行财产刑,确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决定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并认为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再危害社会。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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