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李慧)
一男子在浙江四次盗窃被处以过两次行政拘留、一次劳动教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处罚,如今又流窜至新余市,用石头将商家店门的柄手砸坏,进入店内偷窃,作案二次,后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便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近日,江西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盗窃案,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缴国库。
2011年12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某窜至新余市站前西路清华阳光科技太阳能店,用石头将店门的柄手砸坏,进去店内偷取了液晶显示器,并于此人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家电脑店。2012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又窜至新余市科环东路腾辉二手车店内,在附近捡起一块石头砸坏店门的柄手进入店内盗窃,盗得一棕色单间背包,价值人民币247元,包内有现金22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2012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盗窃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作案二次,窃得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274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且流窜作案,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盗窃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