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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语不慎遭人打 分清责任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2-08-29 15:36:41
本网讯(通讯员 杨祖彬 黄艳媚)
因为用语不慎,刺激他人,遭受他人打伤。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分清责任,辩明是非,作出了一审宣判,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2万元。
2011年11月4日晚,黄某与韦某等人在天峨县城的“大排档”吃夜宵至次日约1时许,黄某与韦某准备离开时,遇见也来吃夜宵的韩某等人,便又与他们喝酒。喝酒中,黄某劝韩某喝酒,韩某不想喝,黄某便说韩某太差劲等刺激语言, 双方发生口角,激起韩某脑怒,韩某用啤酒瓶、木凳子砸向黄某头部、背部,致使黄某当场扑倒在地,之后韩某逃离现场。黄某受伤后,送到天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5天,后转广西医科大施行颅骨修复术。经鉴定:黄某的伤残程度为九级残疾。后因赔偿协商未果,黄某起致法院,要求韩某赔偿各项费用1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不得侵害。被告韩某与原告黄某吃夜宵中发生口角,继而斗殴,将黄某打伤致残,被告韩某对原告黄某的伤残应负主要民事赔偿责任。黄某用语言刺激韩某,确实存在较小的过错,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次要民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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