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胡亚群)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聂金勇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2年1月12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聂金勇伙同“瘦子”、“小海”(后两人真实姓名不详,均在逃)携带撬棍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窜至丰城市张巷镇里外村,当发现该村范金亮家无人后,遂准备盗窃,由一人在外望风,被告人聂金勇与另一人用事先准备好的铁棍撬门,进入范金亮家盗窃,窃得现金800余元以及手机、玉制手镯、剃须刀、手表、MP4、USB、奖杯、荣誉证书等物,并将一台笔记本电脑从后面房间移至前面房间,准备和其他财物一并带走。经鉴定,上述赃款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321余元。在盗窃过程中,范金亮儿子范志杰和其同学周爱军回家,被告人聂金勇等人见状即携带部分盗窃物品逃窜出门,范志杰和周爱军紧追其后,将被告人聂金勇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案发后,从被告人聂金勇背包中缴获的价值人民币1369元的赃款赃物与还未带走的价值3600元的电脑均归还失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聂金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聂金勇在盗窃过程中,价值4969元的财物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聂金勇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