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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嫌他人高声讲话影响钓鱼打伤围观者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30 09:59:41


     本网讯(通讯员 余岚 傅南)   认为他人高声讲话影响到自己钓鱼,与他人发生口角后继而扭打,一脚将他人踢成重伤。近日,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彭国强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392.76元。

    2011年9月25日16时许,被害人申某与他人在株洲市四中食堂围墙边一边看钓鱼,一边大声讲话,被告人彭国强认为其讲话影响到了自己钓鱼,便与申某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扭打。在扭打中,彭国强踢了申某腹部一脚。被害人申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外伤性肠穿孔,弥漫性腹膜炎,属于重伤,玖级伤残。

    荷塘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国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彭国强案发后,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国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彭国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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