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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子半个多月疯狂盗窃车4辆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30 10:22:55
本网讯(通讯员 兰天阳)
8月29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审结一起团伙盗窃车辆案。盗窃团伙成员韦某、唐某兴、韦某东、韦某汉先后在河池市3个区县盗窃车辆4辆,价值人民币28万余元。其中,韦某、唐某兴、韦某东系主犯,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唐某兴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4万元;韦某东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3万元。韦某汉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韦某、唐某兴、韦某东、韦某汉等四名罪犯均系都安县农民。2011年8月20日至2011年9月12日间,在短短的半个多月时间内,韦某等先后结伙在环江县、金城江区、大化县等地盗窃皮卡车4辆,总计价值2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唐某兴、韦某东、韦某汉等四人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某参与全部的4起盗窃行为,盗窃数额28万余元,提供作案车辆并放哨,实施撬车一起;被告人唐某兴参与作案3起,盗窃数额22万余元,作案时主要实施撬车行为,是盗窃行为的主要实施者;被告人韦某东参与盗窃2起,盗窃数额14万余元,在盗窃中放哨,并将盗窃所得的一部车驶离作案现场,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韦某汉参与盗窃一次,盗窃数额6万余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韦某汉还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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