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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跨省运送假消毒粉行骗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30 10:42:36


     本网讯(通讯员 邱凤 谢丹)   近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温某某、彭某某、陈某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年零八个月、三年零九个月,并各处三万四千元、三万二千元、三万元的罚金;作案工具粤K21362宝莱轿车予以没收;扣押的十六箱“妙洁”消毒粉予以没收;继续追缴三被告人的犯罪所得69000元退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温某某邀被告人彭某某进行诈骗,彭某某答应后又邀被告人陈某某合伙行骗并进行分工。他们或使用被告人彭某某的粤KA1067马自达轿车或使用被告人温某某的粤K21362上海大众宝莱轿车流窜作案,并将买来的假消毒粉装在车上随机行骗。每到一个地方就先在当地购买好新的手机卡,并以当地相对比较有名的企业为幌子,找到当地农资店,由被告人彭某某自称是当地企业的工作人员,要在该农资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化肥,由此拿到农资店老板的电话。第二天,再由被告人温某某用新的电话卡给店主打电话催货并以为应付卫生局检查,需要再购买卫生局指定的“妙洁”牌消毒粉,如果店主肯为其代购可得一定回扣为诱饵,诱使农资店主上当。当农资店主打通被告人温某某提供的假扮“专卖”“妙洁”消毒粉老板的被告人彭某某的电话并确认购买消毒粉后,被告人陈某某就将货送到农资店骗取现金。自2012年2月21日至2012年3月20日,三被告人共作案七次,共骗取现金69000元。得手后被告人陈某某每箱分赃500元,余款由被告人温某某、彭某某按6:4的比例分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彭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了诈骗罪。被告人温某某、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导作用,且积极提供作案工具,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及分赃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陈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关于粤K21362轿车是否认定为作案工具问题。经查,被告人温某某与粤K21362轿车登记车主崔某某系夫妻,被告人温某某对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享有使用、处分的权利。被告人温某某伙同彭某某、陈某某驾驶车辆跨省区流窜作案并运送消毒粉骗取钱财,其提供的粤K21362轿车理应视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被告人温某某、彭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不思悔改,又犯本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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