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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车上被偷后撬门行窃“补偿”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30 10:43:58
本网讯(通讯员 元春华 廖翀)
钱物在车上被小偷扒走,又找不到工作,竟然撬开别人家门行窃。8月24日,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卢鹏犯盗窃罪一案作出裁定,维持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卢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只有初中文化的卢鹏是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1990年3月出生。去年11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卢鹏窜至南城县建昌镇胜利西路74号2栋3单元301室李云华家,通过自制铁钩和卡片打开李某家防盗门,并使用铁棍撬开李某家中的保险柜,盗走李某家中一根铂金项链、两块北京奥运会纪念章及现金人民币100元。后经鉴定,项链和纪念章价值合计人民币5365.4元。而据被告人卢鹏自己供述,他之前在车上被人偷了钱,就想到南城找工作,大约2011年11月的一天早上,他坐朋友的货车来到南城,没找到合适的工作就萌发盗窃的念头。 另查明,卢鹏于2009年8月25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9月10日被刑满释放。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卢鹏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卢鹏随后提出上诉,称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处。 二审查明,上诉人卢鹏的盗窃事实与一审认定的被告人卢鹏盗窃事实相同。上诉人卢鹏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也系累犯。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卢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方式,窃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46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卢鹏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经查,上诉人卢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系入户盗窃,又系累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属“其他严重情节”。法定最低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上诉人卢鹏提出的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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